之所以會這樣判決
這也跟制度有關
一二審都是做實質認定
有沒有殺人 殺人應該判幾年 這些都是一二審的事
但是最高法院他是法律審
他不管有沒有殺人 只管一二審的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所以是以發回高院或者是駁回上訴為原則
自為裁判為例外
通常最高院不會自己判決
只管二審判決有沒有漏洞
沒有漏洞就結束了 有漏洞就回去二審再來一次把判決理由寫清楚再來
因為制度是這樣
所以當一個有經驗的律師
如果案情對自己的客戶很不利
就只能採取拖字訣
我沒辦法說服二審法官判無罪
那我就製造一些理由
讓案子在最高法院被發回
因為最高法院就是只管
二審判決理由充不充分
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審判的程序對不對
當然如果是被告律師
當案情對被告很不利
在二審就開始搞小動作
為上訴三審製造理由
讓最高法院發回
反正只要最高法院發回案子大概就是要再兩年才會有結果
所以很多案子在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之間來回一二十年
純粹是檢辯雙方的訴訟策略問題
反過來講
如果二審法官真想判謝依涵死刑
判死刑的理由必須很完備
很充分
判決必須沒有能讓最高法院挑出毛病
才能判謝依涵死刑
如果只是判謝依涵死刑但是判決書隨便寫寫
到了最高法院大概又是發回更審
謝依涵的律師的策略絕對是
在二審搞小動作
讓案子在三審無法定讞
或者是在三審搞小動作
讓槍決謝依涵之前 她得以槍下留人
案子提起非常上訴
這個案子要判謝依涵死刑
其實關鍵就是二審法官的判決書
第一個當然是判他死刑
再來就是判決書要認真寫
理由都要充分不能有漏洞
再來三審法官
因為她是關門者
謝依涵死刑與否的命運在他們手上
如果他們堅決不判死刑 因為判死刑他們壓力也很大
畢竟現在不是以前殺人者死的時代
它們就會找二審判決的漏洞
讓自己與這個案子擦身而過
因為一旦案子退回二審再到三審就不會是我判了
會換人判決
所以二三審法官的素質決定著謝依涵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