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聞所說的情況來講
老師通報沒有錯
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確實有要求教師在發現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時
需在24小時內通報
否則依同法36條可處教師3-15萬罰鍰
若因未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性侵事件
最重可解聘或免職
而刑法(227)規定 滿18之人跟未滿16的人性交
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
本罪也是在教師必須通報的範圍
所以教師在這事上的處理沒錯
這部分到此打住
問題在於 她們結婚了
暫先不管女方還沒達到結婚年齡這件事
二人既有結婚合意
雙方家長也都知悉並同意結婚這件事時
連喜餅都發了
頂多等女方滿16時 再去戶政補辦結婚登記就好了
刑法真的需要介入這種已經論及婚嫁的事嗎?
而且刑法本來就有規定
如果未滿18犯本罪
不但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甚至變成是告訴乃論
換句話說
這變成是你們自己處理為原則
刑法不會主動介入了
可見立法者也有考量到
並不是跟未滿16之人性交
就通通都該發動國家力量(檢察官代表)來主動介入
還是該考慮到有特殊狀況
然後特別處理
刑法是為了保護未滿16歲之人的性自主權
才設有227條來處罰
但結婚這事 一般來講是雙方合意
以這例子來看
即使未到結婚年齡
既然連雙方家長都知悉且廣發喜餅了
刑法實在沒必要介入這種事
所以個人認為
應該把已結婚這類特殊情況
(結婚依法採登記制 但這裡說的是事實上的結婚)
納入減刑或免除其刑範圍
甚至變成告訴乃論之罪
讓司法人員處理這類事情能更有空間
才不會又造成這種
當事人及雙方家庭傻眼
教師及檢察官也莫名其妙被迫介入
三方都輸的局面
依目前法律規定
檢察官最多只能用緩起訴來解決
當事人還是會留下記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