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sunny1012 (笨桑妮)》之銘言:
: ※ 引述《phosita (phosita)》之銘言:
: : 這警察真的很怪。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但沒罰則。
: : 這種本來就是以勸導為主。
: : 結果這位大警察竟然拿另外的法條,用很勉強的解釋來開罰單。
: : 這...上法院也不會贏吧。
: : 不然這位大警察您告訴我,哪一台車曾經因為紅旗破損,而被開單過?
: : 如果大家紅旗破損都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開單,
: : 你講的才有點道理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
: 二、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 。
: 三、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
: 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如附件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
: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 未懸掛危險標識。
: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 請問員警糾~竟~是用第29條第1項的第二款還是第三款來罰當事人呢?
: 兩相對照,你要罰小紅旗,只能用第二款,但是第二款是規定未懸掛,
: 人家有掛,只是大小不符,員警擅自跨張法律所沒有的要件,
: 想開就開?想罰就罰?這種員警不只擾民,根本積極侵害人民權益,
: 別說申誡,記過都不嫌輕,
: 這種[管他的,我先開單再說,運氣好這傻逼根本乖乖繳錢了事,我就賺到]的員警,
: 還有人挺?
: 八卦都不八卦了~~~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依規定 此處的規定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的解釋
二、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
很難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