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張罰單害警界內鬨 基層嗆告長官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16-03-16 10:25:55
※ 引述《assunny1012 (笨桑妮)》之銘言:
: ※ 引述《phosita (phosita)》之銘言:
: : 這警察真的很怪。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但沒罰則。
: : 這種本來就是以勸導為主。
: : 結果這位大警察竟然拿另外的法條,用很勉強的解釋來開罰單。
: : 這...上法院也不會贏吧。
: : 不然這位大警察您告訴我,哪一台車曾經因為紅旗破損,而被開單過?
: : 如果大家紅旗破損都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開單,
: : 你講的才有點道理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
: 二、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 。
: 三、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
: 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如附件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
: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 未懸掛危險標識。
: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 請問員警糾~竟~是用第29條第1項的第二款還是第三款來罰當事人呢?
: 兩相對照,你要罰小紅旗,只能用第二款,但是第二款是規定未懸掛,
: 人家有掛,只是大小不符,員警擅自跨張法律所沒有的要件,
: 想開就開?想罰就罰?這種員警不只擾民,根本積極侵害人民權益,
: 別說申誡,記過都不嫌輕,
: 這種[管他的,我先開單再說,運氣好這傻逼根本乖乖繳錢了事,我就賺到]的員警,
: 還有人挺?
: 八卦都不八卦了~~~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依規定 此處的規定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的解釋
二、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很難懂嗎?
作者: ClubT (小喬)   2016-03-16 10:26:00
對某些人來說 真的很難懂
作者: lanhow (lanhow)   2016-03-16 10:30:00
你不當法官太可惜了,條文都中文看過就會...
作者: assunny1012 (笨桑妮)   2016-03-16 10:33:00
你拿清朝的劍斬台灣的官哪?84條第三款是講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詳附件八)警察是拿小紅旗大小來罰 那要用29條第2款 偏偏29條第2款只罰"未懸掛"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6-03-16 10:39:00
標誌跟標識 你要不要再看清楚一點
作者: downgoon   2016-03-16 10:44:00
第二款根本不是處罰危險物品的啊,是罰超長等事項有申請許可但沒懸掛危險標識的情況吧!第三款才是罰危險物品的,我覺得這篇寫的沒錯啊。
作者: assunny1012 (笨桑妮)   2016-03-16 10:51:00
阿就說第三款是罰內有惡犬(危險物品)標誌/標示牌的阿小紅旗是標識!你想罰小紅旗,只能用第二款這台車若是沒有依規定懸掛標誌/標示牌 自然用第三款問題警察找半天只找到小紅旗太小您要這樣無限上綱也無妨,本案並沒有用1cm小紅點喔~還有您要不要先確認該車有沒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看員警自表 他是裝載危險物品 那看來是用第三款喔!第三款是罰未依附件八做成的標誌/告示牌 不是拿來罰小紅旗的,這種為業績而亂槍打鳥,申誡一點都不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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