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綠監督條例 去兩國論限期審定
民進黨黨團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已出爐,據民進黨人士3月31日受訪指出,草
案名稱已去兩國論;內容方面,除公民投票及談判官員內亂、外患罪條款已刪除;且新增
協議審定期限,簽署前,協議草案需送至立院審議,並於90日內完成;簽署後,協議本文
審議需在30日內完成,經決議可展延10日;若逾期未完成,則視為同意。
旺報報導,上述人士指出,黨團版《監督條例》草案條文已擬定完成,4月1日送至立院
黨團大會決議,惟部分立委對協議審定期限有意見,屆時還會就此進行討論。
服貿重談?視朝野協商
此前,民進黨黨內立委所提《監督條例》草案大多具兩國論色彩,且公民投票及談判官
員內亂、外患罪條款讓《監督條例》的可行性備受質疑。
民進黨人士表示,我國法律已有《公民投票法》及相關公務員懲處法規進行規範,若在
《監督條例》草案另外提及,無非是畫蛇添足。
上述人士分析,《監督條例》草案已強化事前監督機制,屆時協議審理不能再像以前一
樣擱置時間過長,故在法案討論上才增列協議審定期限,避免兩岸間的協議久拖不決,影
響國家和民眾利益。
至於擱置已久的服貿協議是否會溯及既往,還是重啟談判?上述人士表示,《監督條例
》並不會溯及既往,按《監督條例》草案內容,服貿屬「談判後」,貨貿則屬「談判中」
,但屆時得視朝野協商結果而定。
改由陸委會主委報告
此外,民進黨黨團版《監督條例》草案內容,還將向立院報告的「層級最高長官」從行
政院長改為為陸委會主委;上述人士表示,協議簽署過程中,陸委會是主要協商單位,必
須向立院相關委員會報告並備質詢,故由陸委會主委報告較為合適。(李漢揚編)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1&docid=103621574
來源》中央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