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違法,性交易違法,這似乎順理成章。
但仔細一想,性交易一方賺錢,另一方爽到,何況兩人
從事適量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沒有任何人受害,結果這樣犯法。
通姦也是,有人會嗆說妨礙家庭,你(男)女朋友,你老婆(先生)
跟人通姦你做何感想,我先回答:
我會先檢討為何自己的另一半去和別人通姦,其中必有原因
回到原題目: 通姦被害人通常是第三方,而第三方"覺得"通姦的雙方傷害了他。
這就很奇怪,你可以覺得你的配偶和人通姦是傷害所以犯法
但配偶做任何其他覺得有傷害的事情(抽菸,酗酒,和朋友鬼混、
和人談情說愛但沒通姦)都不犯法,這邏輯不是很奇怪嗎?
請問通姦、性交易是不是唯一沒有被害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