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jac.moj.gov.tw/ct.asp?xItem=433045&ctNode=30058
社會人士以「教誨師」身分於媒體發表極刑犯不實言論,本署特予澄清
「教誨師」為本署所屬矯正機關經國家考試及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負責收容人教誨
教化等工作,另各矯正機關為推展教化工作,得聘請身心健康、品學俱佳,對教化工作富
有熱忱之社會人士擔任「教誨志工」,協助教化工作,二者身分有別,工作內容亦有所不
同。教誨志工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部分社會人士或曾擔任教誨志工,即逕以「教誨師
」身分於電子媒體或網路社群發表有關極刑犯之言論,除評論內容與事實尚有所不符外,
且有違「教誨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
之資料。」輔導工作倫理;另部分媒體對於目前已不具教誨志工身分之社會人士遽以「教
誨師」身分稱之,有誤導民眾之虞,本署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輿論已經戰了好幾個戰場了
現在法務部才出來澄清是怎麼一回事?
還有教誨志工必須要「品學俱佳」
那練曉薇又是怎麼一回事?
如果違反輔導工作倫理是否該予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