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點說明:(依法論法 陳同學犯的是毀損罪 而且不構成累犯 不該毀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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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內容:Li Alex
如果可以,我很想幫陳同學辯護,很可惜我只是碩一的學生,
1.陳同學不是累犯,依刑法47條,累犯需刑罰執行完畢後更犯始屬之,大橘子案還沒執行
就犯下第二案,不構成累犯,不用加重其刑,而且數罪併罰定執行刑通常會比兩罪相加更
輕,若各罪可易科罰金,縱使併罰超過6個月,仍可易科,不用關。
2.第一案,動保法25條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極可能易科罰金),非常輕,且當時陳同學
仍在學、住宿於學校,行蹤易掌握,逃亡可能低,限制住居處分違反比例。 甚至,初犯
又表現悔意接受輔導,為何不能權宜不起訴、緩起訴?
3.貓為財產(動產),殺他人所有之貓,犯毀損罪,亦為輕罪,全台佈滿暴民網,如何有
逃亡之虞?縱使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陳同學仍在學,難道不能責付學校嗎?不能
責付,具保金額居然高達20萬,如此輕罪,陳同學又無收入,合理嗎?如果付不出來,將
被羈押,羈押使被告隔絕於其社會、感情生活,對名譽影響又極為重大,是最嚴苛的保全
處分,只因為犯了毀損罪?
4.竊盜罪需有不法所有意圖,以毀損故意而擄貓,並不構成竊盜,只構成輕很多的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