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作者: Siegfried921 (白兔,♂的)   2016-10-08 08:15:25
自由時報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基準法去年底修法加入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今天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在競業禁止期間,雇主對受限制的勞工每月補償金額應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至少要足以維持生活所需。
科技業、金融業等不少行業都會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即使離職,一定期間內也不能跳槽到競爭對手陣營,以免同志變成敵人,營業機密外洩,但限制太嚴,恐怕會影響專業人士就業機會。
勞動部指出,去年在勞基法中增列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勞工因為不從事競業行為而受損失,原雇主應合理補償,補償不包括勞工在職期間受領的給付,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不能超過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周期,且最長不得逾2年。
此外,競業禁止的區域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為限,例如在桃園開補習班,卻禁止員工離職後到高雄的補習班工作,或是禁止在桃園賣炸雞排,都不合法。
新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也規定,補償金額應該要足以維持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勞工生活所需,且應參酌勞工被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範疇所受的損失,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離職時平均每月工資的50%,並約定離職後是一次領或按月給付。
http://goo.gl/ljq9KT
備註:勞動部最近被罵慘了,幫忙補充正能量。不過慣老板們會不會照做?
作者: knives   2016-10-08 08:16:00
連加班費都不給了
作者: lolic (lolic)   2016-10-08 08:17:00
會抓才是八卦
作者: typecommand (:))   2016-10-08 08:17:00
會給才有鬼
作者: alfven (馮小丸)   2016-10-08 08:18:00
扣7天假會照做
作者: kerodo (kerodo)   2016-10-08 08:21:00
離職還給薪水。。怎可能
作者: darksaber   2016-10-08 08:21:00
50%薪資是要羞辱誰
作者: lookptt (WOW)   2016-10-08 08:21:00
沒用勞工都低階跳來跳去公司哪會查 除非經理級以上算資方打手被挖角才有可能吉
作者: marurun (無夢,就盡無吧~)   2016-10-08 08:24:00
慣老闆:大聲點我沒聽到
作者: snakebite   2016-10-08 08:30:00
這法令不錯啊,雖然可能只對高階經理人和掌握關鍵技術的有差,不過應該沒有什麼執行力啦
作者: popy8789 (面對它)   2016-10-08 08:34:00
台灣有可笑的勞檢 看有多少人拿得到50%
作者: a7708101 (Jackson)   2016-10-08 08:34:00
原公司不付這50%就等於此條款無效 懂?
作者: john11894324 (不要叫我大蘋果)   2016-10-08 08:36:00
都離職不給就檢舉啊!哪有人奴到離職還被原公司奴離職就不用怕秋後算帳,該拿的就一次拿清
作者: somefatguy   2016-10-08 08:38:00
底薪50%
作者: c41231717   2016-10-08 08:53:00
勞保級距的50% 比資遣費還少
作者: holmoak (holmoak)   2016-10-08 09:16:00
離職的最大 要離職原公司不可能不付
作者: ohiu (Three cups of tea)   2016-10-08 09:20:00
減薪50%囉,,,,然後再加50%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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