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歸還手機反挨告!失主嗆「你態度差」 她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1-15 13:06:10
※ 引述《charles0939 (希望)》之銘言:
: 反而一見面就要感謝
: 如果想要實質感謝
: 依民法即可請求一成價值
: 但看了遺失者的的fb對話
: 他當初有感謝
: 且已在不知誰拿的情況下報了案
: 才有竊盜罪這一公訴案件立案(中國稱立案,台灣無此立案制)
: 遺失者說了
: 他想撤案也撤不了
鬼扯 在外遺失不知誰拾取的情況下根本無法預設已有犯行發生 只能報遺失
一般實務上 除非你有證據 如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 可以證明確實有人竊取你的物品
或主張明確"看到有人"偷取你的物品 不然警局不會直接以偷竊立案
因為偷竊會作為刑案紀錄 遺失則否 警局不會給自己找麻煩 不然警局幹嘛吃案?
(有一種例外是 請人去關說 逼員警把遺失做成竊盜去辦)
所以不會說你遺失一個東西 警察局就預設有一個竊盜犯X把你的東西偷走
然後別人撿到東西一送到警察局就變竊盜犯X被移送的事情
這一聽就知道是唬爛跟避重就輕 居然還騙得到你 有沒有那麼好騙?
可信度零分!
: 所以這位女士就去爆x公社大聲訴苦了
: 我如果是掉手機的人
: 看到這樣說我
: 也一定覺得很冤枉
: 以上也只是我看這篇報導得出的感想
: 資料有限無法再詳論^_^
: ps.另外此女士截取他人臉書對話,已有侵害他人之個資,如何再授權給媒體?
你法律常識低落到爆炸
臉書對話是公開資訊 根本無涉及三小隱私還是個資問題
你去告也是多個法院認證跟浪費司法資源而已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1-15 13:10:00
這麼多人不看處分書的?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7-01-15 13:16:00
判決書以後該限制不能超過50字
作者: dixieland999 (迪西蘭)   2017-01-15 13:18:00
現在真的很多人以為自己PO在網路上的臉書或部落格內容是有隱私權的...聽到就很頭痛...
作者: carlos5978 (翼雲)   2017-01-15 13:23:00
他想討拍 只是沒人這麼蠢會相信而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