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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水泥封屍案」的主嫌陳祐豎,法院二審被判死刑,但高院更一審認為他尚非完全泯滅人性,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一審見解,全案駁回上訴定讞。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2年3月間,陳祐豎不滿陳姓死者疑似「黑吃黑」,找來多名友人假冒刑警,到死者家中搶走百萬現金後,將被害人上銬帶走;陳祐豎等人以倒栽蔥方式將死者塞進汽油桶、灌進水泥封屍,並棄置在桃園觀音,並打電話向死者家屬勒贖新台幣千萬元未遂。
一審判處陳祐豎無期徒刑,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是主謀且惡性重大,行為不僅異於常人還相當殘暴、令人髮指,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院認為全案爭點在於,原判決採證有無違背證據法則等,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考量陳祐豎在100年7月間(案發前),見楊姓房客燒炭自殺,立即進行急救並通報119,將其救回一命,而且陳在監期間(104年12月24日),遇同房受刑人吃鐵蛋不慎滑入呼吸道,無法呼吸,立即以哈姆立克法急救,使其將阻塞物順利吐出,台北看守所也頒發獎狀鼓勵,勘認陳尚非完全泯滅人性。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祐豎尚非全無教化遷善的可能等,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一審見解,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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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樣的,繼成績單,獲選模範生,服務獎狀,抄佛經,庭上痛哭懺悔之後再增一免死理由,想殺人的記得要符合其中一項再去殺,如此自然有法官為你開脫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