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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操12小時領20K 實習生離職遭索賠59萬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兩名大學生去年七月到台中市一家建教合作的高檔餐廳實習,
因不堪超時工作而於上月初離職,卻被餐廳業者以未提早預告離職為由,向每人求償五十
九萬元,學生與家長廿一日在市議員張耀中陪同下控訴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並要求勞工局
能維護勞工權益。
業者稱未預告離職 還要求撫慰金
餐廳老闆對此不做回應,僅表示已委託律師處理此事。校方表示會了解細節,幫學生討公
道。
王同學、呂同學去年七月到這家餐廳實習,月薪二萬零八元。王媽媽說,女兒一天工作十
幾個小時,卻沒有加班費,甚至颱風天照常上班。更糟的是,老闆常飆罵員工,女兒因睡
眠不足、壓力太大,導致身體出狀況。
呂同學也說,她每天至少工作十二小時,老闆以動作太慢為由,要求做完工作才能下班,
沒有加班費,薪水還會被扣,有一次只領到一萬六千多元。同樣已離職的前餐廳主廚表示
,老闆常罵員工:「你是白癡嗎?你沒有腦嗎?」對實習生諸多言語暴力。
兩名實習生及主廚、助手於上月初陸續離職,依餐廳的勞動契約,員工如要離職,必須在
「三週前口頭告知、廿天前提出離職單」,四人未依規定,被業者要求賠償營業損失一天
一萬元,共卅一天,精神撫慰金一天一萬元,共廿八天,合計每人需賠償五十九萬元。
張耀中說,實習生也應該受到勞基法保障,這家餐廳的勞動契約明顯不合理,要求勞工局
儘速調查並開罰。
勞工局表示,業者讓員工延長工時超過一個月四十六小時,且連續工作超過十三天,已違
反勞基法,依法可裁罰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由於業者因員工未提早預告離職而求償,今天
將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
律師:雇主言語暴力 勞工可直接離職
勞工局也說,勞工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離職十天前預告雇主,但雇主若有勞
基法第十四條規定:「雇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並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律師邱靖凱則指出,業者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又對其言語暴力,勞工可以不事先預告即終
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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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台灣年輕人只想坐辦公室吹冷氣,給我外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