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yToBe (奮發低調雞掰人)
2017-02-26 09:09:36500萬上限被搓掉?你要幹dpp幹錯點了,
告訴你,這案子如果照時代力量當初的提案,
台中市勞工局最高可以罰多少你知道嗎?
幹他媽的只有20萬啦!20萬,是20萬,不是500萬,也不是200萬,
更不是100萬,而是100萬的1/5 20萬啦!
時代力量的提案是用企業規模分的,30人以下的企業罰金是6到20萬,
罰100萬變成罰20萬你很爽?不知道在高潮三小,
連草案都沒看過光看新聞標題就高潮了,
我想時代力量拉的屎你可能都覺得超香的。
要幹dpp也不要幹得這麼落漆好嗎?
※ 引述《oplk (歐普林克)》之銘言:
: 幹0糧
: 用這一百萬在五年內跟4個人買經驗
: 平均一人一年5萬塊的經驗費用
: 不但沒有罰太重,反而是店家賺好嗎
: 為什麼我要這麼說?
: 第一,法規上有說明嚴重情節者可罰到上限的1倍半,也就是150萬
: 但這次沒有罰到150萬,
: 可見這個情節發展到目前為止想必沒有嚴重嘛(菸~)
: 再來,在明確的數字之下業者還願意這樣玩勞工
: 代表100萬(150萬)這個數字對你這業者來說根本有行有市,你覺得玩得起
: 也就是說罰款上限必須至少提高到有行無市的水準
: (罰款下限要提高到有行無市的水準這是最理想的,
: 但是講究人情味的鬼島是不可能做到這個程度,大家死心八)
: 那什麼叫有行無市的水準ㄋ?
: 我們不知道
: 不過之前三讀前,勞基法78-1,也就是500萬上限被搓掉
: 某黨展現出完全執政完全阻擋的霸氣
: 因為老實講,79條修正前的range就是典型的有行有市
: 會因為舊79條被罰的根本就沒在怕被抓第二次(也就是俗稱的有輸過沒怕過)
: 這個心態很明顯就是吃定勞工
: 所以提高後的新79條根本也只是恢復最起碼該有的水準
: 而且在這個新的range內還是有其它業者被罰RRRRRRRR
: 我們不知道如果上限訂在罰500W會不會有行無市
: 但是套在這個情節不嚴重的case,4個受害者平均125萬(這還不包括另外6件調解案喔)
: 單位案例罰下來的錢跟一百萬其實相去不遠
: 所以我認為就算將來上限訂到500W,還是有機會出現慣老闆
: 是說不少人覺得30W~100W(通常是強調上限只有一百的這個部分)太輕
: 就會有另一群人出來把這些覺得太輕的人抹成蛆
: 可是我身為台聯支持者也覺得他媽的這個range輕到跟零錢一樣
: 結果也被抹成蛆
: 我大泛綠有這種豬隊友真不知是幸還不幸= =
: 78-1草案被撤回的遠因不就是因為那些無腦鼓吹選票集中換來的後果之一?
: 上修79條的range只是在幫上面的後果亡羊補牢而已
: 他媽的現在只想呼口號而已:
: 垃圾不分藍綠
作者:
gogobar (GOGOBAR)
2017-02-26 09:10:00可憐
作者:
uini (那抹湛藍)
2017-02-26 09:10:00推 等等會有人崩潰
作者:
BIA (必亞)
2017-02-26 09:11:00228外省人放火燒店比較猛
作者:
mecca (咩卡)
2017-02-26 09:12:00還是用企業規模算比較好
作者:
morichi (我把你們當人看)
2017-02-26 09:12:00時代粉會崩潰說你黨工
作者: yoshro 2017-02-26 09:13:00
不對喔,是不會承認的。
作者:
Mradult (Mr.adult)
2017-02-26 09:13:00如果一案一罰四人也有80萬吧?
作者:
Simonfenix (Livingfailure)
2017-02-26 09:14:00企業規模算正常啊,只是上限過低而已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7-02-26 09:15:00事實,時力可能沒想到小規模企業主惡劣程度反而比較高
作者:
trapart (誰能陪我下棋呀?)
2017-02-26 09:16:00一家罰100萬還沒結案也這麼興奮,海邊兩萬表示欣慰。
作者: eliteark (低等攻城獅) 2017-02-26 09:18:00
上新聞的罰100萬 沒上新聞的罰2萬 選票價值略懂略懂
作者:
mecca (咩卡)
2017-02-26 09:19:00所以像這家的規模罰100萬OK啊 規模更大再累加上去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7-02-26 09:23:00屎袋力量一群理盲法匠,不期不待
作者:
riker729 (riker)
2017-02-26 09:23:00對照uber馬上修法罰上億 證明各黨都是為了資方好
要罰20萬也行 只是請勞工局依法行事 永采早就可以罰幾十個20萬 罰則不是訂好看的
作者:
k800i (K800i)
2017-02-26 09:26:00照企業規模拆比例比較對,只是累犯照個案加計累進稅率。
作者: buddar 2017-02-26 09:27:00
會去繳嗎?還是只是做樣子?
作者:
k800i (K800i)
2017-02-26 09:27:00例如第一次全罰20萬,再發生則照違反法律一案一例一罰,
作者:
riker729 (riker)
2017-02-26 09:29:00修法時就很失望 至少應該時力上限再x10才有點用處
作者:
k800i (K800i)
2017-02-26 09:29:00兩人投訴違反工時、工資等等加總共計十項,則罰200萬,越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7-02-26 09:29:00認同k800i大,按規模開罰外,還要考量次數跟惡劣程度
作者:
k800i (K800i)
2017-02-26 09:30:00多受害者越多違反事項就一條條乘下去。
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2017-02-26 09:31:00時力的支持者會改口說,民進黨可以改成罰100萬啊,民進黨又不肯改,所以還是民進黨的錯
作者:
k800i (K800i)
2017-02-26 09:32:00而且這雇主違法紀錄跟著企業主,不是法人公司。
作者: Mike9 2017-02-26 09:37:00
這件事不是只罰一件的問題,應該持每一件分開罰
當時修勞基法審議時的錄影我有看,上限絕對不是20萬提案最高500萬,未滿30人的公司才上限20萬,一案一罰這家紀錄一堆,加一加沒300至少也200..
作者:
washltz (羊)
2017-02-26 09:41:00好短視的護航
我只能說,修法修成這樣,中小企業就算了,根本圖利財團
作者:
kuter (卡特)
2017-02-26 09:45:00推~
作者:
usoppp ( )
2017-02-26 09:49:00工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