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開冤獄等等的問題,我們可以從法律人類學的觀點來看雙方觀點
當然,這不完全包括廢死觀點就是了,僅舉一堣
當代法律是從權利(rights)開始,傳統法律是從錯誤(wrongs)開始的。
從關於錯誤開始的傳統法律的核心概念是損害或傷害,
任何一個傷害都需要被彌補,否則原來的社會道德、秩序無法恢復原狀,
如果一個人做出違反習俗或是規範的行動,到了最極端殺害人命,
那他負的債就大到只能用生命去抵償了。
然而現代的法律從天賦人權開始,
人的基本權利是從出生就具有,甚至是早於國家的,
國家是人民合意來保護人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去剝奪它,
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和當代的國家、法律建立的基礎相違背的,
同時被害人家屬的補償必須以其他的方法來達成,
不再是一命抵一命。
立基點不同,再怎麼談也是枉然,因為一開始就沒有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