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edy (needy)》之銘言:
: 警察不是不能盤查
: 但重點是要"依法"盤查
: 也就是不能無依據隨便攔下你叫你拿出證件
: 如果這麼做 民眾有權拒絕
: 這麼簡單的道理板上好像很多87不懂?
: 現在錄音出來了
: 民眾一直在告訴警察法治觀念
: 並且要警察依法提出犯罪嫌疑才能進行盤查
: 然後從頭到尾警察一直在跳針欸
: 不講出合理的犯罪嫌疑
: 亂扯什麼上頭指示的
: 什麼公共場所(公共場所也要依法盤查啊幹)
: 在我看來警察跟本理虧
: 前半段錄音還不敢公布 呵呵
: 很多人都沒搞懂
: 盤查不是不行 但要"依法"
: 會覺得警察隨意盤查沒關係的人在想啥?
: 法治觀念是不是很差?
這件事本人看下來,版眾對於警察,何謂合法的盤查,方能有效的喝止犯罪的拿捏有些疑惑。
在民眾與警察辯論的逐字稿中,提到一個概念就是,需要有犯罪的著手才能進行盤查。
今天要怎麼認定犯罪的著手,我相信對於部分的人來說有點麻煩。
以下舉個微例子:
1.甲拿刀要殺乙,只要甲已經舉起刀子揮向乙,這才算著手。
2.甲愈行竊,自人群中拿出瑞士刀割破乙的包包底層,只要有割的行為,這才算著手。
所以我大概能理解,當警察認為犯罪著手時,便已經來不及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更何論犯罪預防。
但依據大法官釋字#535便已明確表示,「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是以明確表示,惟當犯罪已發生時或易滋生犯罪場所才能進行調查。
那我們該來討論當時情況,可以確定未發生犯罪行為故不討論已發生時的情況。而易滋生犯罪之場合,只要是公共場所基本上都脫離不了關係,舉凡一些娛樂性場所、特殊性 服務場所之類的,當然也包括公園、學校之類的。而警察於這些地方臨檢時,也需要具備足夠的資訊才認定有犯罪著手始能調查。但是僅對警察主觀認知的鬼鬼祟祟行為和邋遢的穿著,怎麼看都不算有犯罪著手吧,更何論有犯罪意圖。
本人是法盲,有錯請各位多多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