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所長排解同志糾紛話被誤解 慢速播放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3-23 01:04:18
那個.....雖然我四叉貓粉絲...四叉貓我愛你^_<!
不過四叉貓你直播有無詢問,被拍攝的人員同意拍攝?
如果被拍攝的人員拒絕拍攝的話,本人從新聞看到資料來看(照片),如果排除那些什麼同
志有無人權的話!
四叉貓已經違反「肖像權法」!
所以並非我挺警察,但是警察在場被拍攝的人都已經拒絕拍攝了!如果繼續拍攝(直播)被
拍攝人肖像的話,已經構成違反當事人肖像權法了!
這個被拍攝的人,是可以向貓貓提出一筆賠償$$$的!
所以本人認為就算警察所長當場說:「同志沒有人權」太超過,可是沒有違法,而且這也
算是警察執勤!
作者: botnet (天龍人)   2017-03-23 01:06:00
你說你是粉絲,先讓他肛看看
作者: HamalAri (哈馬‧阿里)   2017-03-23 01:07:00
台灣有"肖相權法"? 肖相權放在民法人格權裡啦啦; 然後公
作者: ckscks178 (奇蒙子)   2017-03-23 01:07:00
沒公開哪有肖像權問題 不懂在那邊裝懂
作者: pineapple556 (鳳梨解解愛五六)   2017-03-23 01:07:00
太好了 所以所有上新聞的路人 全都可以告媒體啦^_^
作者: fantasibear (布穀熊)   2017-03-23 01:07:00
作者: metal521   2017-03-23 01:07:00
到底誰說甲甲沒人權的啦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3-23 01:07:00
所以是只有鴿子可以拍人 人不能拍鴿子嗎
作者: pchan5231 (霹溪漢)   2017-03-23 01:08:00
你的法律是哪國的
作者: kkjjrtlym   2017-03-23 01:08:00
呵呵 拍妹子馬上就有人跳出來說偷拍不行
作者: sali921 (千百年後誰還記得誰)   2017-03-23 01:08:00
原來甲甲=媒體 真是長見識了
作者: ibalk (空洞)   2017-03-23 01:09:00
要告也是告媒體
作者: susuqi (舒舒淇)   2017-03-23 01:09:00
同志有同志的人權 要我講這麼這麼白嗎?
作者: kissung (天堂鴉)   2017-03-23 01:09:00
http://i.imgur.com/qCRlTZi.jpg 麥當勞禁止拍攝
作者: xyu330 (4N)   2017-03-23 01:10:00
前面是對的但警察如果講這句會被罰的
作者: dennisgreat (阿不就好棒棒)   2017-03-23 01:25:00
真的可以民事求償 法官會依被害人社會地位斟酌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1:31:00
1.進入公共場合 視同放棄肖像權2.除隱密部位以外不構成偷拍要件3.如果你的肖像值錢 我們再來談賠錢影片會打馬有可能1.進入訴訟2.車內=私人領域平民的肖像權 我看最多可能賠個6元吧你的法律可能比較奇怪 不太像台灣的法 @@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1:47:00
樓上說進入公眾場所即放棄肖像權?也太好笑了吧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1:47:00
臺灣的法 沒有絕對標準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1:49:00
你可以估狗 公共場所 肖像權 如果不相信估狗 可以問律師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1:51:00
噗 就是估狗過了阿,真要打你臉?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https://goo.gl/CE83Y6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1:55:00
你只看標題嗎 有沒有點進去看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1:56:00
《民法》規定,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若未經同意而拍攝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慰撫金並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1:57:00
這段講的就是肖像權 跟"公開場合的肖像權"無關阿 有事嗎上面提到的"可能"構成民事要件 下面也告訴你了 就是指偷拍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03:00
偷拍?光明正大拍,只要覺得被侵犯,就可以告發你明明整篇文章主旨就是若未經被拍攝者同意,在民事上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05:00
"可能"所以告訴你可能的原因了不是嗎這是一篇文章 不是一堆句子欸..你要不要試著看你貼的 字比較多的那篇 講的比較完善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08:00
還要硬扯偷拍? 另一篇文的解釋也很清楚,公共場所攝影師「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08:00
裡面對於公共場所私人場所及法源優先程度都有講到對對對 就是那邊 你再往下看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10:00
都不是你講的放棄肖像權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11:00
我所提的部份可能你要從上面再看一次 最上面到隱私的那段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14:00
往下討論是言論自由跟個人肖像權,之間權力比例,各種狀況,誰要受較大尊重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14:00
對 但你不會優於 那跟放棄有差嗎?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15:00
我跟你講的是肖像權,你一開始是說去公眾場所即放棄肖像權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15:00
除非你的肖像權能優於人身自由 但那又有其他問題凡有新聞興趣之人物也不得主張簡而言之就是有跟沒有一樣阿@@
作者: pinkgogo (coco)   2017-03-23 02:17:00
還放棄? 硬凹了
作者: ZIDENS (我不是正妹)   2017-03-23 02:17:00
..什麼硬凹 不然你講個極少數的特例出來瞧瞧非有新聞興趣之人物 又能優於人身自由的人物 講一個來聽聽如果沒有 請問跟放棄有什麼兩樣? 一般人何以主張?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30/42989.htm這個不知道會不會對你比較有用
作者: lastevil (流雲)   2017-03-23 04:25:00
感謝樓上提供,每天就去捷運拍正妹回來尻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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