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el1129 (腐腐)》之銘言:
: 法官還表示,警察沒有權利要求通勤者交出除Opal卡和優惠卡之外的其他證件,除非通勤
: 者當時沒有隨身攜帶優惠卡,並且沒有其他「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擁有獲得優惠的資格
: 。
我的解讀法官的邏輯是這樣
警察一開始懷疑Mr.Le逃票
要求對方出示Opal卡
這是沒問題的
但是當Mr Le出示優惠卡之後
警察又要他出示身分證件
這裡就出現問題了
警察原本只是懷疑對方逃票
對方出示優惠卡之後
警察又加碼懷疑對方持假證件
如果對方又出示身分證件之後
警察是不是又會有其他的懷疑
比如懷疑他跟恐佈分子有關
這樣是不是可以一直"追查"下去
一案吃到飽
這位法官認為公權力該有所節制
所以判警察非法監禁
我知道有些人認為出示一下身分證件又不會少塊肉
而且對治安有幫助
拔一毛而利天下為什麼不做
其實北京實施買刀要登記名字時
也不少中國人認為登記名字也不會少塊肉
對治安也有幫助
說不定北京因此少了很多鄭杰
網路實名制也不會少塊肉阿
登記一下實名也不用幾分鐘
反對的人是不是想在網路做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