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qalmint (auqal)》之銘言:
: 是這樣的
: 很多醫療糾紛告到法院一定都會請醫師 醫療單位
: 以及第三方人員來檢視整個醫療過程有沒有疏失
: 好幾個案件都說明整個醫療過程是沒有問題的
: 醫師也解釋過沒有不當地方
: 結果最後法官看著沒有瑕疵的醫療鑑定書
: 判醫師、院方有責任疏失 判罰數十萬元
: 判業務過失致死數月監牢
: 全案定讞
: ???????
: 奇怪 文組法官聽不懂醫學科學嗎?
: 不是所有專業人士都跟你說沒有疏失了嗎
: 沒有錯的醫療還要被抓去關?
有阿 天兵法官說醫師沒有告知病患注射維生素B1有可能會過敏致死
失去讓病患選擇的機會 不符合知情同意
雖然醫審會認定醫師沒有疏失 但是天兵法官推翻決議 認定醫師有過失~
嘖嘖 這輩子第一次聽到維生素B1也要做抗敏測試
不是一百萬人之中才只有一個人會過敏致死嗎?
天兵法官說 雖然台灣抗生素濫用嚴重 但是還是要告知病人可能的風險
不對了 照天兵法官這樣說
世界上總會有一二個奇葩對於平凡的事物會過敏 是否醫師都要告知可能會過敏?
以後要注射生理食鹽水之前 也要問病人你會不會過敏或是做抗敏測試了
這樣難道不會耗費過多的醫療資源在無意義的事情上?
還有振興醫院那個案子 法官也是天才
說啥沒有告知化療後的處置 讓病人失去轉院的機會
但是轉院這種方案根本沒有醫師會告知阿?????
這輩子沒聽說開完刀或是開完藥時要跟病人說
[這包藥你吃吃看 如果沒有改善你要轉院]
[傷口清創之後你自己感覺如果沒有好轉 你要自己轉院]
???????
全世界有人會告知病人術後處理有一個選項是[轉院]嗎?
不都是醫師自己評估要不要轉院?
化療之後容易衰弱 轉院途中在救護車上沒有相當儀器支持 很容易死在轉院途中
醫師評估認為沒有必要轉院 這樣叫做醫師不給病人選擇的機會??????
我終於懂了
以後要開藥之前 要查清楚這個藥所有的副作用
就算只有1%會發生的副作用也要告知病患 這樣才符合知情同意
如果病人被一個藥這麼多副作用嚇跑而選擇不服藥 這也是病人自己選的
尤其一些大廠的藥 副作用很多 不是因為這個藥不好
而是大廠才有財力做人體實驗 發現許多奇奇怪怪鳥不拉雞的副作用
例如服用鎮定劑之後約有1%的女性會出現乳汁分泌 也要趕快告知女病患
光是告知這些奇奇怪怪的副作用 大概要先解釋30分鐘
也不能直接印說明書給病人看 因為法官會說即使有說明書 醫師還是要口頭解釋
這樣才盡到告知義務 手術同意書也是一樣 不能直接叫病人看一看簽名
要逐條解釋 這樣還盡到告知義務 才符合知情同意
反而是一些小廠的藥 因為小廠沒有財力 所以做人體實驗沒發現什麼副作用
這樣開藥的時候就不用解釋這麼多~^^
法官自己都做不到告知義務 還敢要求醫師
每次開庭的時候 狗官直接問被告[你對於XX年書寫的資料有何看法?]
拜託那都四、五年前的事情誰會記得?
然後也不提示卷宗 直接這樣問
人家怎麼記得XX年X月X日中午十二點寫什麼資料?
又在yy年y月y日晚上七點寫了什麼資料? 誰能記得幾月幾號寫什麼東西?
怎麼知道告訴人拿了什麼資料來告被告?
好歹提示一下卷證資料吧?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的被告豈不失去答辯機會?
擺明就是要被告請律師閱卷 不然根本無法答辯 有夠垃圾~
法官自己都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還敢要求醫師
然後檢察官也是一樣 起訴書寫得不清不楚 根本不知道什麼事情被起訴
隨便打個幾行待證事實 就想要被告跟他心電感應
到了刑事庭 苦主要求蒞庭的公訴檢察官補正起訴事實 不然苦主無法答辯
結果狗官還在旁邊幫腔[現在就是要釐清你是什麼事情起訴的]
???? 原來到了刑事庭才要釐清被告是什麼事情起訴的???????
起訴書被告看得一頭霧水 原來到了刑事庭才是要釐清是什麼原因被起訴????
司法官自己都沒符合告知義務 叫被告怎麼答辯?
難怪冤獄這麼多 噁心死了!
讓文組統治聰明的理組 真是嘔 從來只有聽過數學系電機系雙主修法律系
沒有聽過法律系雙主修數學系電機系 隨便一想也知道法律系就比較好念
一個嘴砲科系 法條任人解釋 法理說得通 馬上又變成一個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