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問卦,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幫忙解惑。
聯航在這次事件能被告,
被咎責的部分到底有多少?
因為真造成傷害的是航警。
超賣,趕客人下飛機。
(飛機也是公司的財產,不是公共場合)
目前看來都是完全合乎法律的。
實在沒什麼好告贏的。
最有爭議的應該是讓人受傷的部分。
但拉人下去動手的也不是聯航的員工。
聯航指示請求航警協助。符合程序。
(聯航也不是上級,
也不可能給出暴力執法的命令)
我請警察幫我跟人要東西,驅離人
警察把別人打傷了,實在不好咎責我吧。
航警也不會有真正想傷害人的犯意
一切也可推說是意外,甚至可以說是醫生自撞。
讓醫生名譽受損網路曝光肚臍露出來的,也是拍片的民眾。
除非有證據顯示這個隨機挑乘客並不隨機。
那還可以告歧視。
真正可以被告的應該是網路上新聞挖醫生過去
說他用止痛藥跟病人換性行為
還有說他性騷擾病患的文章吧。
還是聯航沒有盡到跟航警說
「此人非危險份子,請溫柔執法」這點可以咎責呢?
應該有我沒想到的地方吧。
還請幫忙解惑。
補充
看了大家熱烈提供的討論
我想關鍵點在於
1,聯航是否有權利移除他們財產飛機上的乘客(不管原因)
2,航警是否有被告知正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