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個東西真是膽戰心驚阿
原文表示:
李俊敏又說:「還沒有進入法律程序,我所謂的法律律程序就是真正的逮捕、起訴這個階
段,現在只是留置,但是我比較擔心是暴衝,我今天講的是本案是因為廣東國防部門暴衝
,所以在本案就是以往國安局與國台辦的矛盾」。
原來中國特色法律是不用進入法律程序就可以留置那麼多天
實在太恐怖了!!!!
為了表示我國是泱泱人權大國,小弟決定把我國規定法普一下
如果是在我國法制面討論下,藉此比較兩國差異
本案在我國首先涉及的是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保障
憲法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
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
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有點長,找不到關鍵字嗎??
關鍵字是:
1.依照法定程序,告知理由原因,然後這稱作正當法律程序
2.24小時要法院介入,所以在沒有法院介入下最多就是24小時限制你。
3.如果你認為抓你不合法,即便還沒到可以限制你24小時,可以要求提審(見法官)
此時可以依據提審法來處理
提審法第一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
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
,免徵費用
有點太難嗎??
白話版本:不是法院限制你人身自由都可以請求法院幫你看限制是否合法
並且為了避免架空憲法第八條,大法官解釋第384號還有說過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
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
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
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
罰,得拒絕之。」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
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其他
事項所定之程序,亦須以法律定之,且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其內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
,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條件,此乃屬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舉凡憲法施行以
來已存在之保障人身自由之各種建制及現代法治國家對於人身自由所普遍賦予之權利與保
護,均包括在內,否則人身自由之保障,勢將徒託空言,而首開憲法規定,亦必無從貫徹
。
簡單版
只要被抓了就有憲法第八條用,不管是不是用形式嫌疑人。
以上是我國對於人身自由法制面以及相關制度
來保障大家人身自由不會隨時被國家抓住。
(並且法院要獨立審判;獨立於行政機關以外,才能真正保障)
而這些都是我們法制面對於人權保障重視與落實。
當然這不是想當然耳,而是許多前人努力爭取來得血淚。
比較一下中共法制,希望大家不要喪失這點保障。
以下十推到爆,每十推稅前兩百批幣,法普人身自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