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蔡曉崙前年3月明知少女「重慶妹」未滿18歲,仍以每小時3500
元代價買春,還「吃好逗相報」,在社群網站散布該女子「重慶妹」的照片、胸圍、對價
及可約時間,等於媒介性交易,在特定群組替她招攬5名嫖客。彰化地檢署已婚檢察官蔡
曉崙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案,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對此判決蔡曉崙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
罰金;另媒介少女與他人性交易,則判有期徒刑1年7月。
所以,檢察官嫖未成年、拍照、還主動網路公開散佈、加上親自媒介未成年賣淫,最後不
用坐牢,只要罰錢+一年七個月,等於關沒幾個月就出來了。搞不好出來還可以幹律師。
反觀李宗瑞,下藥偷拍性交,但非未成年,也並沒有主動公開網路直接散佈,也沒有媒介
賣淫,2017年3月7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合計判處李宗瑞有期徒刑39年2月。
台灣司法有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