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國法院的判決書 會像台灣寫贅字嗎?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7-04-19 01:18:56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這個案件法官認事用法沒有錯誤
: : 221寫死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 沒有寫說沒有得到其同意性交者
: : 兩個差在那裡
: : 差在睡死沒有辦法發出意願時
: : 或者是給妳100塊讓叔叔嗎摸一下
: : 用的是225條的稱機性交罪
: : 又或者同意性交,但是這同意是基於權勢同意
: : 適用的是228權勢性交罪
: : 回到這個案件
: : 無法證明有221違反意願
: : 也沒有225或228,合意性交的意志是出於壓迫
: : 所以只能用227
: : 如果用221已經違反刑法基本大原則
: : 罪刑法定主義
: : 結果搞笑的最高法院基於民粹亂搞
: : 麻煩要修法請找立委好嗎?
: : 台灣法官什麼時候可以法官造法我都不知道
: 笑死人 無法證明有221違反意願 直接用227不就代表法官認為嫌犯跟女童"合意性交"?
: 在那邊跳針"法官只有說無法證明違反意願"不是說"合意性交"
: 根本在玩文字遊戲!
: 沒有違反意願跟合意性交 到底差在哪?
: 只有法匠才能看懂之間的差別!
所以閣下不知道227的由來?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21 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原是由舊刑法221條二項的準強姦罪而來的
在民國88年修正為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修正理由略謂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並將同條第二項搬至227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所以不是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而是221的構成要件裡就有強暴手段的前提
如果沒有強暴手段
那就只能適用227的準強姦罪
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刑法規定也是一樣的
: : 所以你這段想要表達什麼?
: : 這個岡山地院的判決違反哪個判例我比較想知道
: : 安安,你知道什麼叫鑑定人嗎?
: 法匠既然知道有鑑定人 怎麼不找鑑定人去鑑定一下有無違反女童的意願?
: 所以女童會自願性交嗎?
: 直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就用227合意性交判 真是好笑
: 等一下又有法匠又要跳針說227不是說合意性交 是說沒有違反意願性交
: 真是一群白癡~整天玩文字遊戲
: 把人民都當白痴!
同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性行為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無論是否自願)[1],均按強姦罪從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此罪以前稱為「姦淫幼女罪」,200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將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確定為強姦罪,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罪名。[3]
: : 看完之後
: : 你要不要考慮修個20學分班之類的
: : 不然看個外行人亂放話實在很痛苦
: 看你們法匠東跳針西跳針 我們人民才更辛苦!
: 道理說不過人就亂人肉搜索 認錯人也不道歉 這就是法匠阿 怎麼可能會有錯呢?
: 文組誤國這句話真的不錯!
我是不知道什麼叫文組誤國啦
不過在下是台大法研所畢
台大土木博士候選人
副修電機資訊
身旁一大堆同學也是理工法商兼修的
甚至還有拿李遠哲化學獎考上司法官的
可從沒聽過過啥叫文組誤國的
看來閣下對於社會科學的認知有很大的謬誤喔!
作者: kutkin ( )   2017-04-19 01:20:00
看不懂
作者: CP543 (盛氣平 過自寡)   2017-04-19 01:21:00
你好像根本不知道他的爭點 丟臉廢文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沒錢不能沒梗)   2017-04-19 01:23:00
工程法律界霸主參戰確認!
作者: CP543 (盛氣平 過自寡)   2017-04-19 01:24:00
你仔細想想他要表達的再來想想誰丟臉 哈哈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19 01:24:00
丟臉
作者: nbaTIGER (NBA虎)   2017-04-19 01:26:00
唸到博士候選人還看不懂文章不如不要唸錢省下來喝茶吃魚
作者: Xaosmd1108 (慕風)   2017-04-19 01:29:00
87
作者: EOMing (敏)   2017-04-19 01:34:00
我懂他要表達的 但我選擇性忽略
作者: Waterpig (waterpig)   2017-04-19 01:36:00
一群人整天在法官恐龍恐龍的喊 又要法官自己創造法條
作者: EOMing (敏)   2017-04-19 01:36:00
法匠 法律人 法學者 一線之隔
作者: Tchachavsky (柴)   2017-04-19 01:36:00
土博耶
作者: EOMing (敏)   2017-04-19 01:38:00
女童長大后 10年或20年后 讀完法律系 回來看判決書...
作者: 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   2017-04-19 01:39:00
其實說白了,法律上認為存在這樣的關係:http://i.imgur.com/cXtPqaC.png然後覺得只有A算「違反其意願」。可明明以一些方法讓人失去意識都算A。怎麼7歲以下就成了c呢?這才奇怪
作者: EOMing (敏)   2017-04-19 01:39:00
蔡正元在52台深喉嚨說 判決書是永恆的 傳唱千古 所以法官擲筆時 還是想一下 要當法匠 法律人 或者 法學家才不會有 特權是中性 300走路工不算賄選 的經典好文300元走路工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19 01:42:00
950元一桌流水席 法匠都能想到 判國民黨沒有賄選
作者: EOMing (敏)   2017-04-19 01:43:00
case by case, 個案正義, blah~追根究柢 禍源甲之一就是立法技術也有問題 立法者無數學家的嚴謹思維 無苦行僧的豐富人生 無醫學院的心理生理知識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2017-04-19 01:49:00
樓上的 法匠會說反對法官都是分身 都是打官司輸得在鬧
作者: EOMing (敏)   2017-04-19 01:49:00
爾后 立法委員及其助理等從事立法工作 每年應上120以上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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