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17-05-03 06:43:37※ 引述《great5566 (覺青不倒台灣不會好)》之銘言:
: ※ 引述《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之銘言:
: :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 :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 : 直接說白話版:
: :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 我贊成廢除通姦罪
: 但不同意你這句話啦
: 當事人不會想我家老公都很乖 都狐狸精的錯
: 而是老婆遇到老公外遇 會去找一堆徵信社
: 找證據才能告成通姦罪
: 但有時候沒證據反而麻煩
: 若是沒有通姦罪 不要走刑事
: 回歸民法
: 要離婚就離婚 賠償就賠償
: 以上是補充說明
: 有外遇 婚姻都破裂了 沒有覺得老公很乖的這件事情
印象中撤告配偶常常就是老公是家中經濟支柱所以如果被關很麻煩XD
當然決心離婚可能就不用顧忌那麼多,但常常不會真的離
我一直覺得這法律很奇怪,通姦怎麼說絕對都是有家庭那方要負比較
大責任才對吧?畢竟簽結婚證書的人是他,對家庭有責任的也是他。
但現實是常常小三那方才是被處罰或是判刑、判賠償的,有家庭那方
往往最後沒甚麼事,真的是匪夷所思。
之前律師朋友的解釋是"家庭婚姻權被認為是和人權普世價值一樣重要
的憲法核心概念",所以婚姻這個制度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因此小三
共同去破壞家庭才被認為有罪。當然我不覺得婚姻是甚麼和普世價值
一樣重要的東西,就姑且接受吧。但覺得應該要有個輕重比較吧,至
少該規定有家庭的那方刑度必需高於小三才合理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