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廣告看板遮陽 他騎上斑馬線吃闖紅燈罰單
聯合
2017-05-14 13:16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台南市劉姓男子去年騎機車在遇紅燈時,沿面前斑馬線騎到對向車道路口前方的廣告看板
下躲避豔陽威力,被員警開罰1800元。他認為自己只是超越停止線,不算闖紅燈,提起行
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但法官勘驗影片後發現,劉男整輛機車超過停止線、騎上斑馬線,
侵害行人路權,無疑是闖紅燈,駁回劉男之訴。此案仍可上訴。
去年4月16日,劉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南市安南區台江大道2段與安吉路2段路口,因太陽
太大,左轉騎上斑馬線,到對向車道路口前方的廣告看板下方遮陽,被後方機車騎士的行
車記錄器拍下向警方檢舉。長安派出所逕行舉發,依闖紅燈開罰劉男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
3點。
劉男認為自己*[m1;33頂多闖越停止線,並未闖進路口*[m,且法令沒規定超越停止線即成立闖紅燈,
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台南市府交通局舉出交通部1993年函示,「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
另據交通部2013年與1973年對於路口範圍的函釋,畫設有停止線,又有燈光號誌兩種設施
的交岔路口,路口範圍應自停止線起算。劉男穿越停止線及斑馬線,進入路口範圍,並持
續沿斑馬線向左行駛,當然是闖紅燈。
法官認為,現行闖紅燈的認定標準,毋須再區分有無繪設路口範圍,據交通部1993年的函
示,要是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m1;33企圖穿越路口,車身並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
、車通行,即以闖紅燈論處*[m。劉男闖越停止線,在斑馬線上騎車左轉,妨害路人通行,構
成闖紅燈,判劉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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