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觀點:員工殺人、老闆賠償?從媽媽嘴

作者: toopure (純真)   2017-06-17 02:58:56
大可以看臉書「一起讀判決」的分析,不管你認不認同,看完就會豁然開朗,
以下轉貼內容請特別注意高院判決的部分。(可是應該還是很多人連看都不看,繼續罵自
己的XD)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posts/1447395345318005:0
圖:
http://i.imgur.com/JrCWvYR.jpg
<媽媽嘴案的僱用人責任>
媽媽嘴命案死者陳進福的兩位繼承人在士林地院對謝依涵、呂炳宏等三位股東提起損害賠
償訴訟,經士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09號判決駁回呂炳宏等三人連帶賠償。當繼承人提起上
訴後,追加了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高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判決媽媽嘴公司應該連帶
賠償。兩個法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決,他們的理由有什麼不同呢?
#士林地院的理由(太長了 樹山 有興趣自己點網址)
#高等法院的理由
高等法院認為僱用謝依涵的是媽媽嘴公司 ,而且:
(一)#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為
1.高院引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認為:所謂「執行職務」,是以行為外
觀來看,是否執行職務,不問僱用人和受僱人的意思是怎樣。只要「客觀」足以認定謝依
涵是在執行職務,就其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或利用職務上機會,以及和執行職務
的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就應該包括在內[註1]。
2.謝依涵是在咖啡店裡,把安眠藥摻入陳進福的咖啡中,讓陳進福喝下。媽媽嘴公司雖然
認為,殺害地點是在紅樹林內,當時謝依涵不是在執行店長職務。但是,謝依涵是利用為
陳進福夫婦準備飲料的機會下藥,再把他們扶到河邊殺害,在咖啡廳下藥是殺人犯罪行為
的一部份。
3.咖啡廳是謝依涵執行職務的地點、為顧客準備飲品是謝依涵執行職務的範圍,顧客前往
咖啡廳消費,是相信在安全無虞的環境消費。在客觀上,謝依涵下藥的行為外觀具有執行
職務的形式,依照下述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可以認為是在執行職務或與執行職務有關: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 其在外形之客觀上
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
,亦應包括在內。」
(二)#媽媽嘴公司未盡監督的相當注意
1.就舉證責任而言,應該由媽媽嘴公司就相當注意負舉證責任。媽媽嘴公司雖然提出「員
工教育訓練手冊」,但並沒有和顧客消費者所安全的注意事項。提出的月例會開會紀錄,
沒有具體內容,無法作為有利證據。班表無法推論媽媽嘴公司就監督員工職務的執行有相
當注意。
2.媽媽嘴公司經營咖啡店,除了提供衛生的飲食外,還有提供安全用餐環境的責任。
(1)店員郭小姐證稱:「當時已經發現死者夫婦外表神情昏沈,臉色難看,有異於平常消
費情形,但因為急著打掃,因此沒有理會。」
(2)高院認為,媽媽嘴公司對顧客在店內發生的狀況、身體不適如何處理,並沒有通報及
處理流程,也沒有對店長謝依涵和其他員工,是否即時、妥適送醫處理顧客突發的身體狀
況,以及店內值勤不能沒有理由任意離開等,建立監督機制。
(3)導致店員雖然有發現、無理會,錯失避免不幸的機會。如果當時媽媽嘴公司即時對陳
進福夫婦伸出援手,可能避免不幸的發生。
3.媽媽嘴公司並沒有對謝依涵做平時考核資料,更加可以證明媽媽嘴公司平日並沒有對謝
依涵執行職務的行為有相當監督。
4.謝依涵外出殺人耗時30分鐘,因為媽媽嘴公司沒有管理機制,所以身為店長的謝依涵並
不需要跟當天在店內的呂炳宏報備,而可以從容的將陳進福攙扶出去殺害。
[註1]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職務」,初
不問僱用人 與受僱人之意思如何,一以行為之外觀斷之,即是否執行職 務,悉依客觀事
實決定。苟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 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職
務者,就令其為 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行為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 執行職務之
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自應涵攝在內。
https://casebf.com/2017/06/16/媽媽嘴案的僱用人責任/
另外下方的留言有人舉金融業的例子,
也是蠻中肯的
http://i.imgur.com/QzYNJiU.jpg
※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 引述《littlewanga (小王)》之銘言:
: : 幫大家標重點
: : 先講結論:最後應該賠錢的是員工不是老闆。
: : 民法188條的重點在於,為了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
: : 因為員工沒錢賠,所以把老闆拉下水。
: 其實說穿了
: 就是台灣法匠一直以來都有一個認知
: 就是覺得說 我判錯了 是我的老闆(國家)要賠錢 不是我要賠
: 所以今天謝依涵賠不出錢 也不願交代贓款流向 那她的老闆賠錢就是天經地義
: 說穿了就是平常當恐龍當慣了 用侏儸紀辯證法判出來的垃圾判決
:
作者: Kazimir (Kazimir)   2017-06-17 07:15:00
以後我要是請律師打官司打輸了我就告律師
作者: hahaharabbit (511犭王米分!!)   2017-06-17 06:46:00
法律人會要大家閉嘴多唸書^_^
作者: km612tw (渣)   2017-06-17 06:20:00
最好是跟金融一樣 今天老闆根本沒有機會阻止 文組不意外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7-06-17 06:16:00
若你在餐廳肚子痛 跟餐廳的正常食品無關 是員工毒你則你修文所說的你不幸死亡 放心 不會有網友怪餐廳的
作者: taiwan009 (009)   2017-06-17 06:13:00
我也懷疑高院法官是不是有收錢,否則判決理由像名嘴論政一樣瞎扯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7-06-17 06:21:00
網友們並無兩套標準 是原po自己沒精準解讀條文要件
作者: littlewanga (小王)   2017-06-17 03:04:00
誒,太長了,不好意思,我直接按end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05:00
總之過失部分在於"1.店員見異狀沒回報關心2.沒對員工進行定期檢定但是店員沒關心算不算可罰過失?2.是執行人非因職務上疏漏所產生,你要檢小?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07:00
員工利用上班時間的侵權行為很難無過失拉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08:00
我個人的想法是 除非法律有規定當客人不適必須強制送醫否則這點要說是店員疏失根本瞎眼
作者: saladim (殺拉頂)   2017-06-17 03:09:00
那個金融業的例子才是說明了不一致才對吧 金融詐騙有多少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09:00
不要只看高院的 也看看地院的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09:00
飲料被下藥跟職務是完全相關的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10:00
平時考核資料 請問咖啡店人員要考核甚麼? 身家背景?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10:00
客人喝了你店的東西身體不適,你完全沒反應可以說無過失?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11:00
法律沒規定的東西要怎麼認定過失?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11:00
還是咖啡店員要照護職照嘛?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12:00
那告輸也是剛好而已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12:00
無作為這件事除非法律有規定不然你要隨性加筆?咖啡店員有甚麼應執行義務?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13:00
如果餐飲業的相關法律有說觀察到課人身體不適必須強制送醫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13:00
你先去把過失定義看一次再來說無作為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14:00
那就再說 不然就只是法官隨心情判的 地院跟高院認知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14:00
就算有報備,難道老闆會不讓謝依涵扶老先生回家???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14:00
所以沒送的過失在哪?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15:00
所以你們從頭都不知道什麼叫過失,那是在湊什麼熱鬧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16:00
喔? 所以到底有啥過失?名詞亂套我道歉咩? 過失在哪?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17:00
所以哪邊有過失阿,你講出來阿?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17:00
無作為本身就符合過失定義,你不知道是因為你不懂過失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18:00
哪種過失? 可以過到有賠償責任? 而且在沒各種義務情況下?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18:00
高院就跟你說什麼都沒做就是過失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19:00
作為義務在哪,講清楚阿?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19:00
piliwu < 你所謂的過失大概就是老闆沒讀心術吧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20:00
員工謝依涵就很熱心扶老人家出去阿,這還叫沒作為喔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20:00
- -..喔,所以今天有人倒在你旁邊 剛好附近有傻瓜電擊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0:00
地院的判決就是用這種說法 結果瞧高院那什麼垃圾判決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21:00
是不是員工以後要作為,要先通過測謊阿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21:00
是不是你沒去救也有過失了?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1:00
不然謝依涵用什麼理由翹班? 難道她會說我要出去殺人?
作者: ameko34 (兩行來自秋末的眼淚)   2017-06-17 03:22:00
老版如果依照法官要求管理員工,早被當慣老版,早被網路公審了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22:00
店長扶客人回去,這還叫沒作為,當大家都瞎了是嗎?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2:00
這種垃圾判決還有法匠同路人跟著護航 良心過得去嗎?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23:00
是不是以後扶客人回家,要整間店都列隊歡送阿???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23:00
我可以問問 店長扶客人這段那看到的阿= =?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23:00
不,有說法就在看看阿 就丟一句阿高院救這麼說?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3:00
店長還要隨行敲鑼打鼓咧 幹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24:00
你客人身體不適員工把他搬回家很合理是吧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24:00
店長要敲鑼打鼓放鞭炮,拉設布條說 店長歡送客人回家 XD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25:00
臉色很難看,我認為店長謝依涵會過去攙扶,所以我就沒過去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5:00
piliwu < 你知道謝依涵跟被害人是舊識兼乾女兒嗎?piliwu < 嘴砲前先看新聞很困難嗎?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25:00
所以你也要說賠錢不合理?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25:00
之前說人家沒作為,現在又跳針說把客人送回家不合理??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6:00
啊讓顧店的扶員工兼乾爸爸出去不行喔 PO上PTT絕對被幹爆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26:00
有,定讞 不爽你去考(X)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7:00
法官說的就是對的 那地院說的就是屁喔法官說的都是對的 今天就不會有恐龍法官這個詞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27:00
你看看無作為是誰先提的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27:00
是阿 前輩說話晚輩你靠杯小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28:00
我先提的阿? 店員沒回報沒抱緊沒關心不就沒做為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8:00
前輩說話就對的喔 要不要看前幾天年改抗議在那邊嗆學長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29:00
其他員工也發現有異常沒行動,這不是過失那乾脆民法把過失拿掉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29:00
剛剛看一下 簡單說 那店員有一小時又15分都知道夫妻不舒服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29:00
學弟有多好笑 台灣法界的問題就在於學長已經大多老人癡呆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29:00
店長都有行動了,你現在是比店長大膩?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30:00
不然你吃地溝油幹嘛找頂新不告員工就好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30:00
謝是店長 她不處理誰處理啊?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6-17 03:31:00
大公司含能靠大資本和投資度過,小公司這樣玩馬上gg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31:00
本來交給她處理就是很正常的 誰知道是去處理屍體?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31:00
換個想法 如果今天去某餐廳吃壞趴著75分鐘 都沒店員來問候請問上面幾樓會覺得這公司管理有問題 還是我衰吃壞肚子呢
作者: ameko34 (兩行來自秋末的眼淚)   2017-06-17 03:32:00
爆卦 我好心扶乾爸爸回家,老闆竟然懷疑我要殺人劫財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32:00
你知道頂新黑心油哪來的嗎..........不懂就不要亂嘴砲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6-17 03:32:00
就是小公司承受風險能力以及利用價格預先將風險分攤給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32:00
覺得謝依涵會去處裡 舉例略過這段?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32:00
大概可以瞭解那個原po律師文章的想法了 還是看判決准確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33:00
頂新是公司就直接進飼料油當食用油 不找公司算帳找誰????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33:00
你下次吃到不乾淨的食品別找公司,除非你能證明是公司授意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33:00
我今天關心客人是不是不舒服,老闆報警說我要殺人 T_T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33:00
那假如 你今天去吃王品 然後員工覺得經理會處裡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6-17 03:33:00
消費者的能力嚴重不足,這樣玩小公司以後會更血汗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33:00
不乾淨這很明顯是"職務上"過失阿..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34:00
結果75分鐘都沒經理 也沒其他上級或基層員工處裡 你絕得呢?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34:00
法律上只有董事長才能代表公司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34:00
還找10個大漢用攝影機拍我,看我有沒有殺人T_T店長都處理了,不要再跳針沒有人處理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35:00
不教而殺謂之虐,能不能先說說你認為此案無過失的各種應注意?拉肚子就別說了 衛生局證照小的一堆等著在桶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35:00
沒有什麼可能性拉,員工搞鬼本來就是公司要連帶責任否則188條幹嘛立法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36:00
魏應充就是被認定知情還下指示才被判有罪的啦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36:00
過了75分鐘 店長出來準備殺人=處理 哈哈哈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6-17 03:36:00
小公司遇到一次就gg了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37:00
現在是老闆指示員工殺人喔 這也能比 笑死我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37:00
不然幹嘛叫你要監督員工?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6-17 03:38:00
獲利能力差那麼低,過失還認定那麼寬真的很殘忍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38:00
都連代責任還需要但書唷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38:00
監督員工不要殺人嗎? 笑死我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38:00
員工上廁所也要監督,因為可能在廁所殺人店長,讓我看看你下面有沒有藏刀子 >///<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39:00
那叫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叫老闆認份點賠錢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39:00
不給我看的話,人家會說老闆沒有監督捏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39:00
反正地院的判決合理多了 高院的恐龍判決看多了 不差這一個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40:00
不是刀子問題 看完可以知道 店內有店員 工讀 煮豆員 老闆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40:00
死刑到高院都莫名其妙變有悔意判無期 哪邊比較爛還用我說?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41:00
那你證明看看他沒有悔意,說的比較容易
作者: bebi (none)   2017-06-17 03:41:00
沒人去問候 而且已經知道夫婦不舒服 你不會管理上怪怪的嗎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燒紙)   2017-06-17 03:42:00
真的,都用說的比較容易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43:00
說個抱歉就有悔意了 這才叫說的比較容易 根本放屁謝女一開始還意圖陷害老闆 當時整個PTT都被牽著走罵他們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43:00
舉證無過失=敗訴你不知道嗎?當初要立這法本來就有原因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3:44:00
蛇鼠一窩 道個歉就有悔意 真的笑死人
作者: howwong (永夜初晗凝碧天)   2017-06-17 03:44:00
店長講一句她已經問過了,你敢嘴店長?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6-17 03:45:00
188就是叫老闆先賠,再跟員工求償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7-06-17 03:58:00
去知名美式餐廳吃完趴著75分鐘的很多,好嗎?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7-06-17 03:59:00
等等 謝是店長?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7-06-17 03:59:00
店員去關心還會說小氣,睡一下而已斤斤計較,說不定還打負評那美式餐廳叫麥當勞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4:03:00
謝是店長沒錯 老闆另有其人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7-06-17 04:06:00
店長本身就是作業場所的管理人了吧在場那位打工的看過服務業店長站長出去會有人管的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7-06-17 04:09:00
啊就老闆衰小 老闆當天還待在店內辦公室就被連坐了服務業店長出門還要跟老闆報備 簡直是笑話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不是說假的那些老油條法官沒救了 希望新一代的可以爭氣點
作者: dacun10045 (肯兒)   2017-06-17 04:15:00
製作咖啡是職務內容,但下毒是個人行為,不能這樣算嗎QQ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6-17 04:18:00
實務對於執行職務就是很穩定的採客觀說,利用職務機會的侵害行為都算但小本經營的小商家這樣判真的好狠
作者: lisoukou (不良牛)   2017-06-17 05:38:00
先去查查 高院法官有沒有偷收死者家屬的賄絡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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