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obike後面一定有你我不知道的政商掛勾。
如果依道路管理交通條例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
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
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注意規定,是針對駕駛人開單,
但你知我知,隔壁老王也知,
開單都是按你車牌開的,
頂多你拿出證明說當下不是你開的車,
才可以把罰單轉嫁給別人。
但是,
現在obike亂停成這樣,
為什麼各地交通局都不依照道管條例第74條第1項第4款開單?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
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
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
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
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
近。
注意到了嗎?
同樣是針對駕駛人開單,
你對汽車就可以直接按車牌開單,
對obike這種可以知道所有人是誰的單車,卻是
「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許城銘指出,因為無法找到停車的行
為人,想要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開罰有難度」
「台北市交通局指出,目前確實無法源依據僅能勸導」
黑人問號哎
有沒有神人要出來解釋解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