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made (斬卍凱蒂貓卍佛)》之銘言:
: 第一 賀姓駕駛死不認錯 所以罰比較重
: 嗆是女生先嗆的 打是誰先 新聞中沒有講
: 但是很明顯 因果關係是女生挑起的因
: 司機說正當防衛 正常來說 先動手的應該也是女生
: 也就是說被嗆的是司機 被打的是司機 到頭來要道歉認錯的也是司機
: 這到底是三洨判決 完全不懂台灣法官的邏輯
: 意思是說如果被罵被打 只能乖乖站在原地等死 只要一回手就是有錯嗎
我沒有跟到這個新聞,影片也沒看過,所以這件我不予置評。
正當防衛有一個主觀要件叫「防衛意思」,通說採防衛故意說,
指防衛者認識到符合正當防衛客觀要件之事實,進而為防衛行為
之意思,這種主觀的意思通常很難證明,尤其是在打架(互毆)
的情況下,幾乎都會被認定主觀上是「基於報復的心態,而為傷
害行為之故意」,而非基於防衛意思,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雖然主觀要件這種存於行為人內心的東西,沒有人會知道行為人
的內心是在想什麼,只能從客觀的情況去推斷,所以,要求法院
每一個都案件都能正確判斷行為人當時主觀的想法是什麼,確實
是太嚴苛了。
不過,我也是不太能接受實務這種把打架幾乎都認定成互毆,而
不去探究整體事情發生原因的作法,誠如原PO所說的,在目前實
務的作法下,如果被打了,要不就乖乖的被打(而且還要祈禱有
監視錄影,不然事後,打你的人找個人或互相打幾拳,再去驗個
傷說是你打的,你就百口莫辯了),不然一回手,就真的會被認
為互毆,然後成立傷害罪。更慘的是,如果被打的人反擊一下(
甚至是沒回手還被栽贓),會認為自己沒有錯,也是人之常情,
結果因此被法院當成毫無悔意,判的比打人的更重,那就……(
非指本件也一定是如此)。
: 第二 拘役40天 可易科罰金4萬元 緩刑2年 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
: 小弟不是專業法律人 所以對罰則不是很了解
: 對此判決的解讀是 拘役40天 可易科罰金4萬元
: 意思是說 罰金四萬就可以不用拘役40天
: 但是又說可以緩刑 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
: 那到底是要繳4萬還是5萬 會比較划算啊
其實就是有沒有外部前科(相較於司法系統的內部前科表而言)的
差別啦,緩刑期滿的話,依刑法第76條本文刑之宣告就失其效力了
,此時就沒有外部前科了,我記得這樣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的(有
錯請糾正),至於司法的內部前科表還是查的到了就是了。
就看你覺得有前科對你來說有沒有差,有差的話就是繳5 萬划算,
沒差的話,那當然是繳4 萬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