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9-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1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題外話 這條是2003年修法的
https://tinyurl.com/y8xv7jmo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產生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形成雙重身份,
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參照國際間係以單一戶籍為常態,為利行政管理之需,
並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
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違者喪失臺灣地區
人民身份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
喪失或免除,以期明確界定其身份,並避免臺灣地區人民藉取得大陸地區人民身份,
作為規避其在臺義務及責任(例如兵役、納稅、法律義務、司法制裁等)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