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覺得修民法會比另立專法適合,尤其現行民法的婚姻規定,是在異性婚姻的基礎上設計
的,所以一修下去工程太大,不只民法要修而已了。
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另立專法,而且這沒有同志擔心的所謂歧視的問題。
例如公務人員的任用,原則上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但考慮到某些特別職公務員的
需要,所以另立《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來滿足。
這樣的任用專法代表歧視警察、司法、關務人員嗎?當然不是,反而更能適應少數特別職
公務員的任用需求。
所以為作為少數族群的同志另立婚姻專法,反而才是應該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