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狀況: 每週雇主支付56小時工資讓勞工上班40小時.
黃委員假定的狀況: 每週雇主讓勞工上班72小時.
黃委員沒說的部份: 支付109 + 1/3小時工資
平日加班4小時, 加班費[( 1 + 1/3 )*2 + ( 1 + 2/3 )*2]*5
休息日加班12小時, 加班費( 1 + 1/3)*2 + ( 1 + 2/3 )*6 + ( 2 + 2/3 )*4
合計加班費53 + 1/3小時.
56小時工資上班40小時, 平均每小時工資為1.4
109 + 1/3小時工資上班72小時, 平均每小時工資1.51
每週工時延長會降低工作效率,
且每週工時延長會增加邊際成本,
你知道我知道雇主也知道.
試論基於何種前提, 雇主會讓勞工上班到72小時.
(預防性反駁)
Q: 說個笑話, 雇主會給加班費.
A: 那他有何理由只遵守工時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