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部份條文修正公布以後,至今即將屆滿一年。
回顧修正條文,包含第23條、24條、30條之1、34條、36條、37條、38條、39條、74條以及
79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但其中讓人充滿問號的是,修正第34條,至今仍沒辦法施行。
34條說什麼?34條中規定: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那為什麼都快要一年了,主管機關行政院還不能把施行日期定出來? 其他條文修正都是
公布日即刻生效。唯獨34條,白紙黑字的規定。因不知道什麼原因,可能是行政院忘記了
,集體失憶。還是行政院怠惰、瀆職,尸位素餐。
發生在台南的客運業意外事件,近兩個月內已經四起。如果第34條修正,自去年公布日起
一併生效施行,是不是不會有這四起憾事發生?
比對修正前規定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因沒明定休息時間而修正,修正後卻不施行,請問條文修正前後差別在哪裡?
有沒有條文白紙黑字,主管機關做不到的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