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辯論勞基法休息時數 賴清德吐槽、林淑芬

作者: pupulzlz (就是鑰PU)   2017-12-12 14:49:03
呵呵~還啥「說之以理」~根本就是知法玩法
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10-1 條早已明文..也無第34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的爭議
調動勞工工作(就算調動11小時變更為8小時)的勞動條件
也要未作不利之變更
亦要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11小時變更為8小時減少了一堆生活利益,那能有利
※ 引述《OAO5566 (OA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風傳媒
: 2.完整新聞標題:辯論勞基法休息時數 賴清德吐槽、林淑芬語塞
: 3.完整新聞內文:
: 王文萱 周思宇 2017-11-29 19:12
: 下周程序,實質內容仍有一個月協商冷凍期可以討論。
: 林淑芬:上班8小時、加班4小時、用兩餐2小時、通勤2.5小時
: 林淑芬先以輪班休息間隔原則11小時、例外8小時為例,她指出,勞工如果一天上班8小時
: ,加班4小時,再加上午晚用餐時間兩小時,在公司就待了14小時,如果住得比較遠,再
: 加上通勤時間恐需要兩個半小時,就沒有所謂的8小時休息間隔。
: 賴清德:大多數勞工通勤 30、40分鐘就算遠的
: 對此,賴清德則提醒,「淑芬,妳這樣子算不對喔」,必須以「大多數」勞工的就業狀況
: 來評估其上下班車程,如果以大多數例子來看,上下班也不會超過1小時,「大概30、40
: 分鐘就算遠的。」
: 林淑芬則稍微修正舉例內容,折衷改以上、下班都是40分鐘來計算,總計是1小時又20分
: 鐘。就在此刻,賴清德旋即打斷林的發言表示,這樣計算的話,勞工休息時間也超過8小
: 時以上,林也因此語塞,一來一往之下,討論也草草結束。
: 一名不具名綠委表示,外界認為餐敘恐「砲聲隆隆」,但賴清德都是「說之以理」與不同
: 意見者討論,過程相當平和。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365847
: 5.備註: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7-12-12 14:59:00
作功德怎麼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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