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紀女降職不合法,今判紀女勝訴,醫院應給付15萬餘元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
: 再上訴。
: ==
: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 確定是 不當解雇了
: 所以呢? 醫院或是主管有受到 懲罰?
: 沒有啊
: 就是 付出資遣費啊 這本來就應該要付的
: 結果呢 對方打贏官司 也就是 一樣被辭職 然後拿資遣費而以
: 那以後雇主都可以這樣玩啊
: 了不起付出該付的錢而已
這離譜的程度
用舉例的好了
我打你打到你住院,只賠你醫藥掛號費;當然不合理,當然要有其他賠償或是代價
我把你車子砸爛,只賠你車子的錢;當然不合理,當然要有其他賠償或是代價
我把你家房子燒了,只賠你房子的錢;當然不合理,當然要有其他賠償或是代價
大家都知道只賠本來就該賠的,是不合理的
那為啥到了資方,就變成是合理的?
其他處罰呢?欠薪水的利息呢?精神損失呢?跑司法途徑的成本呢?
以後資方都鴕鳥就好了
我就是不給你
你有本事去告
你告贏我就上訴到最後
我輸到最後也只是賠你本來就應該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