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9la (飲酒啦)》之銘言:
: 叭噗啦
: 各位知道為什麼沒有法律系的教授願意出來背書嗎?
: 認真找了判例,原來如此,
: 有了這判例,誰還要淌這混水呀?
: 判例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可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105訴字74號》633-640行有以下文字)
: 《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
: 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
: 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
: 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再者,
: 依上開行為時大學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
: 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
: 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
: 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準此,
: 自94年12月28日修法後,雖將遴選人數
: 由2至3人改為 1人,然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
逼我又要浪費一篇扣打 打吱吱臉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閔 李茂生酸:這2點優
時間 Mon May 14 20:09: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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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一. 基本常識:
: 1. 台大是行政機關.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委託執行公務的團體(視為行政機關).
: 以上單位執行校長遴選事務皆屬行政行為
你這個見解是黃帝穎提出來的但是可以說是完全錯誤
他最愛在政經上引用他永社好朋友在高高行的敗訴判決
(去看某個黨工的洗版推文)
但是這個判決完全就是在打他自己的臉
稍微有點公法概念的都看得懂
他一方面用這個判決寫的“教育部有最終處分權”文字
大肆宣揚教育部合法
一方面又提出教育部跟大學之間是職務命令關係
但其實高高行判決明明就是講
成大校長落選人之所以不得對學校遴選委員會提起救濟(敗訴原因)
在於委員會根本不是行政機關
僅是大學之內部單位
待大學報部 教育部聘任後處分始對外生效
這是學理上多階段行政處分概念
而既然教育部聘任為行政處分
須大學先為參與
怎麼可能會是職務命令說呢?
又 釋字380已經清楚表明
教育部跟大學自治事項是適法性監督關係
自不可能解為內部或隸屬關係
既依大學法所為自治也不會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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吱吱很奇怪 明明看不懂判決書 又一直覺得自己很會
你拿成大校長落選人敗訴的判決理由來講管案 這甚至連反射效都稱不上
到底想主張什麼?
這篇判決就是認為教育部聘任乃行政處分
對處分相對人(=成大)發生效力
這不是在打自己的臉嗎
趴趴趴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80508-VDsA
拔管為行政處分? 律師:訴願會認定
律師黃帝穎受訪時分析,行政處分的要件是「對外發生效力」,若是針對受託單位只能算
對內的職務命令,因此教育部公文的確會產生見解上的分歧,「關鍵在於教育部認定遴委
會是受託行使公權力遴選,最終聘任權仍在教育部,駁案則屬於職務命令或通知,要求台
大重新補正程序,不算是行政處分,也不宜認定教育部是規避台大提出行政訴訟的文字遊
戲。」
我要權力的時候就說 我才有決定權
你要救濟的時候就說 這是職務命令
公法有沒有這麼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