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ngoDragon (SANGO)》之銘言:
: 我不是法律系
: 但我用基本邏輯判斷都比哈佛法律強
: 如果教育部只有聘任權,沒有否定權或質疑權
: 那麼如果選出一個殺人犯或者奇怪的人
我不是法律系,甚至還是學店生,
但我都知道,即使是殺人犯,
曾經被判過刑、坐過牢,
只要符合選舉資格,沒被褫奪公權,
都能參選,
而且當選後只要查無不符合選舉規定的重大缺失,
好比賄選之類的。
都是被當選人,只能聘之。
就算之後查到他有重大違反事證,
也得法院判決下來,才能解除他的當選資格。
不然你以為美麗島事件的人是怎麼可以出來參選的?
呂秀蓮?刑法暴力判亂罪坐過牢、
陳菊?坐過牢,而且還是因唯一死刑叛亂罪而坐牢。
難道他們就因此喪失了參選資格嗎?
我覺得美麗島事件的呂秀蓮是最有資格出來講這些話的人,
雖然我現在也覺得她是個很奇怪、只會倚老賣老的人。
但她的確曾經遭受不白之冤,為此服過刑、坐過牢,
然後才獲得平反。
當年如果沒有那些不畏權勢,敢說真話的人,
出來幫她說情、為她爭取自由,為她平反、奔走。
她可能早就不在這個人世了。
她今天出來說這些話,不是為了幫管中閔說話,
而是為當年的她自已說話、
也是為了當年那些曾經幫過她的人,
告訴他們,你們曾經為我作的事,
我現在也有能力為別人而作。
: 教育部都不能吭聲???
: 笑死了
: 國立大學的主管機管是教育部
: 這就是我討厭法匠的原因
: 很多法匠一直在般法條,卻完全忽略現實
: ※ 引述《lin9la (飲酒啦)》之銘言:
: : 叭噗啦
: : 各位知道為什麼沒有法律系的教授願意出來背書嗎?
: : 認真找了判例,原來如此,
: : 有了這判例,誰還要淌這混水呀?
: : 判例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 (可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105訴字74號》633-640行有以下文字)
: : 《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
: : 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
: : 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
: : 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再者,
: : 依上開行為時大學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 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
: : 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
: : 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
: : 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準此,
: : 自94年12月28日修法後,雖將遴選人數
: : 由2至3人改為 1人,然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