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我覺得都市計畫法第79條,根本是一條違憲的規定,其內容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
也有比例原則,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權等違反。
假設今天因為土地使用分區是工業區,政府未就整體區域情況審查,僅因有行為人在工業
區土地上營造住宅居住要被開罰,根本就不符比例原則,也與憲法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相
違。
試問,若一個超級有錢人占有某工業區百分之60以上土地,卻死不開發也不出租,寧願長
草荒廢,那為何可以不用處罰呢?不是說工地要工業使用?一樣是造成土地無法工業利用
的行為,有錢人可以任意屯地養地或任其荒廢不用遭罰,沒錢的充分物之經濟效用,蓋屋
居住卻要受罰符合比例原則嗎?
處罰關鍵仍應實際審查該工業區域土地,是否有因非工業使用而不敷設置工廠,若該區仍
閒置大量土地或有空地可以設廠,就不應去開罰將土地充作住宅的低限度使用,蓋設置住
宅的污染等環境負擔因子顯然都低於工業使用之危害。
是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仍有多餘土地可供都市計畫使用,及未超限利用之情況下,本
於充分土地經濟效用及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維護之考量,本不應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