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8-05-15 19:35:00老實說我覺得都市計畫法第79條,根本是一條違憲的規定,其內容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
也有比例原則,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權等違反。
假設今天因為土地使用分區是工業區,政府未就整體區域情況審查,僅因有行為人在工業
區土地上營造住宅居住要被開罰,根本就不符比例原則,也與憲法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相
違。
試問,若一個超級有錢人占有某工業區百分之60以上土地,卻死不開發也不出租,寧願長
草荒廢,那為何可以不用處罰呢?不是說工地要工業使用?一樣是造成土地無法工業利用
的行為,有錢人可以任意屯地養地或任其荒廢不用遭罰,沒錢的充分物之經濟效用,蓋屋
居住卻要受罰符合比例原則嗎?
處罰關鍵仍應實際審查該工業區域土地,是否有因非工業使用而不敷設置工廠,若該區仍
閒置大量土地或有空地可以設廠,就不應去開罰將土地充作住宅的低限度使用,蓋設置住
宅的污染等環境負擔因子顯然都低於工業使用之危害。
是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仍有多餘土地可供都市計畫使用,及未超限利用之情況下,本
於充分土地經濟效用及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維護之考量,本不應開罰。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8-05-15 19:36:00所以大家就買便宜工業宅,反正變更是對的喔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8-05-15 19:37:00正常程序也是要解編變更後再來蓋住宅
作者: dostey (Dos) 2018-05-15 19:38:00
乞丐趕廟公! 素質這麼低 難怪台灣都部會進步 被叫鬼島
作者:
hippo998 (看海的傻瓜)
2018-05-15 19:38:00都市計畫都廢了吧,反正人民有想怎麼蓋就怎麼用的自由
作者:
Axis999 (叭叭啦叭~叭)
2018-05-15 19:38:00不違憲,你過度解釋了 還有第二段土地處理權是憲法保障的更正,第三段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8-05-15 19:38:00審查完成不需要再解編,那有人蓋好號再用這種爛理由護航
一下說違反自由一下說超限利用 標準在哪裡標準你說了算?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8-05-15 19:40:00更不用說工業區變更,原土地擁有者也是要回饋政府佔有土地不使用跟直接蓋完要求合法是兩碼子事
作者:
Axis999 (叭叭啦叭~叭)
2018-05-15 19:42:00不是不使用只是計畫還沒到,像軍方在都市的地不也荒廢?這種荒地都是年單位的放在那,難到一句浪費就要建房子?都市規劃有它的考量在,不是完全向錢看的沒那麼急迫性的需求,法規跟產權處理上也花時間,何必?釋字第454號 你看一下,居住遷徙自由不是這麼用的
作者:
Axis999 (叭叭啦叭~叭)
2018-05-15 20:10:00好吧,可能真的不一樣,你找大法官解釋都市法違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