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撿到三星手機討2千5保管費 他搬法條嗆: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8-10-27 14:00:53
民法80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當初石田三成引發關注主要是遺失的人是經濟困難的人
然後撿到的人是法律系學生
可能給人一種知法玩法的感覺
所以修法修成一成
然後對方有經濟困難的話不得請求
基本上算是折衷立法了
至於報酬有爭議的話
可以上法院爭執
不過如果真的很重要
應該不會有人不付小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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