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E2005 (混吃等老死)》之銘言:
: 跟風問
: 我一直覺得很奇怪....到底是台灣公務人員腦筋很死, 還是法律真的有規定,
: 為甚麼整個公務體系給我的感覺就是: 印章 >>>>>>> 手印 Orz
剛開始寫民法的時候還沒有指紋技術
中國文盲又多
用印章代替簽名就很正常
所以印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就被寫入民法
可是文盲又沒有印章該怎麼辦?
就是只能蓋掌紋了,也就是電視裡的畫押
但是因為以前沒有驗指紋的技術
所以民法上面要求蓋指紋還要有2個見證人簽名
才能和簽名有一樣的效力
那以前印章怎樣防偽?
通常就在印章上面用刀子畫幾條不規則的線
: 印章要偽造 簡單多了吧
: 手印難很多了
: 而且指紋根本就是直接跟DNA一樣 代表你的身分
: 印章代表性太低了..
: 可是像是去郵局
: 去戶政
: 手印完全不接受 一定要印章 是甚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