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華航機師這次罷工注定失敗,
因為這次罷工事件,天時地利人和都沒有
1.天時沒有
前幾天才剛發生一個屢次酒駕肇事死三個人.
風向被帶到要放寬酒測標準後,就注定罷工先輸一半,
誰叫你們工會的理事長,就是因為酒測不過被華航開除的機師.
提出的21項目訴求又好幾樣是和他酒測被開除有關..
2.地利也沒有
桃園市長鄭文燦就是您們華航董座的最大靠山,中央又是民進黨執政,
你們覺得桃園市政府會幫誰.
3人和更沒有
比你們機師工作時間長,且薪水領得少的人一堆.
訴求工作過勞根本就是一個笑話..
再加上一般人對機師的印象就是錢領得多,
又可以世界各地跑.把空姐泡妞..
要怪就怪電影和電視劇吧....
再加上那個連續假期不選,選過年罷工..不被罵才奇怪...
年輕的機師還是趕快回去找你們華航董座認罪吧...
對於為何會有這幾條
1.酒測值重新制定
2.解雇需要工會同意
3.內勤人員滿意度調查
看裁決書就知道原因.
簡單說
該員工6月29日當理事長,7月11日飛機出發前酒測超標,之後被華航解雇開除
華航方面,已經說過很多次,酒測標準就是零檢出,也有很多案例,
然後一直和公司機師說,有任務的前一天絕對不要喝酒,
因為酒測被驗出,小則記過,大則解雇開除,
他是老員工,已經當正機師了,工作資歷16年,又是工會理事長,更要以身作則,
再者,如有喝酒當天也可以臨時請病假,不執行任務飛行.
所以解雇開除是因為酒測超標的關係,人評會也通過, 沒有不當開除.
有興趣可以去看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網頁。
https://uflb.mol.gov.tw/uflbweb/wfCaseData.aspx
查詢106年勞裁字第47號決定.
三、 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一) 申請人傅○○自 104 年起擔任申請人工會理事、常務理事,
於 106 年 6 月 29 日起代理申請人工會理事長(申證 2)。
(二) 申請人傅○○於 106 年 7 月 11 日
執行 CI-581 高雄(KHH) 飛上海浦東(PVG)航班之飛行任務前,
於報到後實施第一次快篩酒測器檢測結果,數值為 0.084mg/L,
於讓其喝水漱 口 5 分鐘後,
即 6 時 15 分再作第二次快篩酒測檢測,數值為 0.117mg/L;
6 時 16 分第一次 ASIV 標準酒測器數值 0.13mg/L,
休息 15 分鐘後於 6 時 31 分第二次 ASIV 酒測器數值 0.1 1mg/L,
相對人解除申請人傅○○該次任務(同相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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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第一屆幹部名單 :
代理理事長 : 傅嘉凡
~~~~~~
常務理事 : 白清文
理事 : 吳載中、孫競生、張志鴻、
陳祥麟、葛寧傑、張至德、陳偉浩、吳孟峰、石熙嵐、李信燕、陳志豪
候補理事 : 李宗憲
監事召集人 : 陳蓓蓓
監事 : 黎承開、史慶生、陳隆興
候補監事 : 鄭乃甄、陳駿霆
引述《MIROS (MIROS)》之銘言:
: 107年8月31日有關工會的新聞是機師一年內不罷工。
: 工會107年8月30日新聞稿明白寫「雙方同意一年的協商期,而工會則同意協商期間暫緩爭
: 議行為之行使」
: 結果還沒過半年,工會現在醞釀罷工是怎麼回事?工會還指控華航毀約!我實在一頭霧
水。
: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831000580-260114
: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340391
: 同場加映:
: https://uflb.mol.gov.tw/uflbweb/wfCaseData.aspx
: 上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網頁。
: 查詢106年勞裁字第47號決定書,可查到有關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及華航機師傅○○(當時
: 工會代理理事長)申請的案件。
: 有興趣的可以由上揭網址找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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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1070917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裁判全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傅嘉凡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桃園市○○區○○○路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
查原告陳報其於106 年當年度每月薪資為新臺幣 (下同)112,622 元,
如未被解雇至聘僱契約期滿為止,尚剩餘 42個月僱傭關係存在,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30,124 元
(計算式:每月薪資112,622 元×42個月=4,730,124 元)。
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23,963元(47,926÷2=23,96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 繳23,963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引述《TsukimiyaAyu (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ㄎ)》之銘言:
: : 單純想提問大家認為是酒測放寬的部分
: : 人體血液的酒精含量使用生化分析儀的參考值
: : 在0-10mg/dL都屬於正常值(誤差範圍)
: : 在這種存在誤差的前提下
: : 工會提出”10mg/dl以下等於0”有什麼問題嗎?
: : 如果華航硬要無視誤差堅持吹氣零檢出,那在我看來這是刁難或制度的問題吧?
: : 而且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條提到
: : 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02%
: : 可不是大家最愛的零檢出喔
: : (當然這個0.02%也只是誤差範圍)
: : 那麼工會依據該法條提出血檢要明訂辦法跟懲處規則
: : 又有什麼問題呢?
: : 請問反對的人可以回答我誠懇的提問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