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錢利忠
3.完整新聞標題:上射擊課偷子彈還向同學炫耀 警專生被退學還吃上竊盜官司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27861
5.完整新聞內文:109-07-14
就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的張姓男學生,上完實彈射擊課程後被指示出公差撿彈殼,他卻將
空彈殼拿去掉包換取實彈,還拿來跟同學炫耀,因此被同學舉發而被退學,不僅當不成警
察,還吃上竊盜官司;臺北地檢署認為他一時思慮不周而犯罪,事後已認罪並表示悔意,
考量其犯行輕微,經此教訓後應可心生警惕,今依職權予以不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三月間,張男上完射擊課程後被指派撿彈殼,他卻趁機偷走八顆空彈殼,
直到下次上打靶課時,再拿上次上課的空彈殼,拿去換取實彈作為收藏。
自以為聰明的張男,事後向同學炫耀自己偷天換日的手法,反而被同學向校方舉發,不僅
面臨退學處分,還被校方依竊盜罪法辦,這時他才驚覺「代誌大條」,庭訊時懊悔地認錯
;據悉,他被警專退學後,將參加一般大學升學考試。
檢方考量張男的犯行輕微,且犯後已自白認罪並表示悔意,因此同意給予他自新的機會,
依職權將他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所謂「職權不起訴」又稱微罪不舉制度,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三條規定,對於不得上訴三審法院的案件,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徒刑之罪,以及觸
犯竊盜等微罪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評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
等,如認為不起訴處分較為適當,可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