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utout5566 (5566給我閉嘴!!打個電話 )》之銘言:
: 刑法19條的規定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者,不罰
: 但是這條有但書
: 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律師有辦法提出他吸毒不是自己故意去吸的嗎?
: 為了無罪而無罪嗎?
: 我法盲啦 能不能幫我解釋一下?
: 不要說什麼被告的有罪是要檢察官提出這種爛理由
: 如果連吸毒是不是故意都要檢察官證明 那吸毒犯罪的通通可以無罪了
你這說法是指幹一票前吸毒喝酒壯膽,然後後來發生不可控制之事。
其實這吸毒砍老母的發作高峰期,是很適合討論這案件套路。
不過鬼島法律套路用太多,放人與輕判太浮濫
所以反而本案就變成不這樣被重視其學理重要性。
若真要說,他在吸毒前,有與老木衝突,之後吸了再幹爛事,
從那衝突出發,不是不能下手作為控訴的開始。
但他馬的這傢伙一句記不得了,法院居然就採信……法院還是佛法院啊?
且
現在鬼島對於各類狀態的辨識能力,真的放得太寬。
打砲都不一定插進去就能高潮,他媽的鬼島只要喪失到一個程度,
就當作啥都無法控制和辨識,笑死人。
說個笑話,殺火車警察,那人的妄想想法是為了對抗不公義政權所以殺人也無所謂
這種動機,不知能不能用在我們這種窮死的阿呆們的行為上?
革命與反政府未遂所以殺了人無罪釋放? 馬的神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