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依審查標準第 47 條第 1 項 規定,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 具應下列條件之一: 1.學校、公
立社會教育文化
機構。 2.觀光旅館。 3.觀光遊樂業者。 4.演藝活動業者。
5.文教財團法人。 6.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
術團體。
7.出版事業者。 8.電影事業者。 9.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
視業者。 10.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 11.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
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之前韓國藝人來台灣票價就是被娛樂公司炒超高,還有的娛樂公司是空頭公司,拿到錢就捲
款或者活動不辦了(李准基的台灣活動是一例)
或者和觀光局合作宣傳台灣之觀光
這法律等於讓活動/娛樂公司賺飽飽
難怪台灣的娛樂活動的票價永遠都那麼高,原來有法律支援。
所以有沒有請外國藝人來台灣辦活動要被娛樂公司宰割的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