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哄半騙 警方「同意搜索」像搞曖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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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曾健祐
警方常以「同意搜索」為由查獲民眾違禁品,也最容易被認定違法搜索;有檢察官說,同
意搜索不像「逕行搜索」事後得陳報法院,或「附帶搜索」已有逮捕被告為前提,員警若
「技巧性」半哄半騙當事人同意,到了法庭攻防,第一線取得證據的正當性、合法性就會
受到挑戰。
桃園警方獲報邱姓男子妨害安寧,沒經邱同意進屋搜索,發現毒品逮捕後才要他補簽自願
搜索同意書;檢方認為,員警搜索前沒未出示證件、沒告知邱有權拒絕,認定屬違法搜索
、侵害人權,邱男不起訴。
警大行政警察學系教授許福生說,落實程序正義,必須先合法、再論方法,刑事訴訟禁止
「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的真實發現,刑事訴訟法從過去發現真實為中心的證
明力問題,移轉至今以正當程序為中心的證據能力問題,警察辦案應更落實程序,認清強
制處分權界限。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蔡震榮認為,警察在有事實足認面對之人擁有違禁品,仍須取得同
意否則構成違法搜索,概念與常理矛盾,當事人為規避責任自然會拒絕,應將更多防止危
害、偵查犯罪預防概念納入警執法中。
桃園警分局長林信雄說,警察是執法者,目視到違禁品不可能當作沒事,若檢舉案還會有
民眾監督,爭議更大。他要求員警隨身攜帶「自願搜索同意書」,詢問當事人意願前打開
密錄器,獲得同意當下簽立,避免事後「有無真摯同意」爭議;同時強化教育訓練,便服
員警務必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法律是延展更多人權,而非限制人權。」律師范振中表示,法官、檢察官都是法治守門
人,有必要負起堅守程序、保障人權責任,警察身在和民眾接觸的第一線,執法手段得經
得起檢驗,包括卅年前羈押權、廿年前搜索權移到法官上,都曾引起反彈,但短期陣痛是
邁向法治國必經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