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寫得很長很完整,但有張飛打岳飛的問題。(部分原文恕刪)
※ 引述《sunchen0201 (天道酬勤)》之銘言:
: 自己打完都覺得太長了...
: 先說結論:
: #法律不能形同具文,內政部應依法律授權訂定計算公式。
不是形同具文,而是願不願意擔負行政責任的問題。
「法律授權」是個蠻嚴謹的用詞,尤其在法律保留的層次上,可否請教哪部法律已「授權」內政部應訂定自償性公式?若有,那內政部有行政怠惰的問題,也才有所謂「形同具文」之情事;若無,那就是一個「行政裁量」的範圍。
在行政法規的領域,本來就有預留「行政裁量」的空間,法律只會設定一個範圍、或指南、或標準,只要符合範圍,都屬合法;但「合不合理」,就屬於決策者應負政治責任的範疇。
您底下也引用了實施方案第六點,明顯就是授權機關「行政裁量」的事項,只要決策有考慮到那幾點,就合法。行政裁量並不是壞事情,行政機關有其保留彈性、因事制宜的需要。像柯文哲昨天說不罰艋舺鞭炮,比較適合的概念應該從行政裁量去論述,而不是法不朔及既往。
目前並沒有人質疑明倫社宅自償率有違法,都在問合不合理,台北市政府應該出來解釋其「裁量」時的理由,「合不合理」交給市民判斷,而不是嚷著要中央修法把自己的裁量權綁死。這是逃避政治責任的說法。當決策者不需要「決策」,只需要按公式當計算機時,就沒有「政治責任」的問題了。全部躲到「依法行政」的背後。
這種逃避政治責任的心態好不好。見人見智,我不否認有些人就是喜歡任何事都有規則,但也有些人喜歡裁量空間越大越好,畢竟這可以展現政治人物的「魄力」。至於作了以後不敢承擔,反而怪別人沒有訂公式,是不是務實、有魄力,就各自判斷吧。
: #苗博雅議員對自償性的理解應有誤,說明見下文。
從結論三可以理解您會這樣理解的理由,但苗博雅的類比並沒有錯誤,這樣去理解苗博雅的話,除了出發點不同,也有點像法匠了。
苗博雅是從「社福政策」的角度出發,去闡述自償性在社宅上的應用,是否是應追求的項目。這是個可以討論的題目,當被期待屬於「社會福利」的社宅,同時具有公共建設的性質時,怎麼去平衡、取捨?這也是要擔負政治責任的問題,因為都合法。
首先是否要「自償」,就是一個政策選擇了。法律「沒有規定」公共建設「全部」都要自償,但這直接關係到預算怎麼編,所以柯文哲解釋都發局跟社會局分開時,我認為是合理的;現在的民意應該也不支持沒有自償的社宅。再來就是自償率設定多少,前面說過這是裁量範圍了,那從社福的角度出發,自償率可不可以不要這麼高?
我解讀這才是苗博雅要問的,到底社宅被當作是一個「社福政策」,還是一個單純的公共建設?理想上應該是一個混合體。所以苗博雅在社福觀點的天秤上比較兩者,並沒有搞混命題;只是跟您純從公共建設出發點不同罷了。
: #支持公共建設高自償性,非營利基金自負盈虧,永續經營。
這是個人價值觀選擇,看起來是稍偏右派的觀點,基本上都尊重,這樣人民討論才有意義。僅再提醒一下,目前公共建設並沒有法律規定全部需要自償(例如市區道路也是公共建設,過路費收起乃!?),只是關係到預算編列,還有人民感受。
餘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