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社會住宅租金不該以市價為基準去訂市價的八折
因為天價的八折還是天價
那應該要以什麼當基準呢
以台北市為例
根據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108 年 11 月
臺北市租屋市場概況這份報告
https://reurl.cc/0ONqMK
表 3 臺北市無自有住宅者家庭平均月收入
50%以下的家庭平均月收不到5萬塊
乘上12個月年收不到60萬
既然蓋社會住宅是要租給沒有自有住宅的家庭
用"無"自有住宅者家庭平均月收入的20%當租金很合理吧
5萬塊的20%
那差不多一萬塊吧
至於柯文哲說的混居的概念
不希望社會住宅變成貧民窟所以弄一個月收10萬以上的目標租金來混居
依據剛剛說的表
10萬塊以上的是前10%的人
難道一定混居前10%的10萬以上收入才不會變貧民窟嗎
前20%的八萬不行? 前30%的七萬不行? 前40%的六萬不行?
還是柯市府覺得"無"自有住宅者家庭90%都是貧民
補個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