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9歲童噴1萬元買網遊「貝殼幣」 父母提告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21-01-10 20:18:53
無法理解為何那麼多消費者那麼奴
還說什麼遊戲公司可以隨便砍帳號,不懂法律在那邊亂噴律師
以下先釐清法律上的架構,要批評可以,但至少也先搞懂批評的對象吧?
先從條文開始: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白話文:原則上小屁孩就是沒有訂約的能力,除非是日常生活買文具、零食等等
所以原告才會主張79條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因此被告沒有資格收取1萬元價金
被告律師也才會主張,買貝殼幣是77條「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是有點瞎,但不然鍵盤大律師有更好的辯護策略嗎?
法院接受原告的主張,然後認定超商只是代收機構
我個人認為,民法就是要求締約時要確認對方已經成年,Garena既然要委託超商代收,
學理上稱為「履行輔助人」,那他自然可以要求超商確認對方年紀阿,但他有做這件事嗎?
沒有嘛,你要閉著眼睛收錢,退錢時再來毛一堆,被法院電也是剛好
Garena當然清楚很多玩家都是未成年人,他有設計任何確認機制嗎?
沒有嘛,跑法院那麼麻煩,更多的是自己吞下去的消費者好嘛。
此外,Garena還拿主管機關訂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表示根據該條款二、,已經使用的點數不需要退款
法院直接打臉主管機關,未成年人訂的契約根本不生效
規定「已經使用不需要退款」的條款也不生效齁,主管機關是在哈囉?
此外行政機關也不能拘束法院,法院認為這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屬無效
我想
父母失職或許是事實,但國家介入補上這個漏洞,有何問題可言?
作者: ww1234528 (ORION)   2021-01-10 20:21:00
正確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遊戲公司要做生意自己要去把關
作者: sanpf (sanpf)   2021-01-10 20:22:00
遊戲本來就害人不淺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21-01-10 20:22:00
基德說的沒錯 這是廠商的疏失https://i.imgur.com/Ha91Ho2.jpg
作者: goldman0204 (goldman)   2021-01-10 20:23:00
的確...三方都有臭!但是G社打那點真的無法接受-..-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21-01-10 20:24:00
作者: goldman0204 (goldman)   2021-01-10 20:24:00
頂多後面民法216?電磁紀錄也適用~把小孩的帳號處理
作者: echomica (長崎美人)   2021-01-10 20:37:00
用日常生活所需來抗辯 我看是辯護律師根本沒招了
作者: kevinsun0423 (sunkevin)   2021-01-10 20:37:00
為什麼不能刪屁孩帳號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1-10 20:40:00
不是沒招 是要辯只能這樣辯而且膝蓋也知道遊戲公司不是想贏 是想讓後面的人知道你要幫你小朋友退費可以 來打官司那很多家長可能就想說算了 太麻煩
作者: echomica (長崎美人)   2021-01-10 20:46:00
這就是沒招了啊 而且官司還輸慘了 其他家長不就知道未成年人金身了嗎?
作者: iphone55566 (哀鳳五)   2021-01-10 21:02:00
推這篇 還有這年頭未成年手遊消費應該也有一堆狀況
作者: dcoog7880 (給貓)   2021-01-10 21:08:00
作者: goldman0204 (goldman)   2021-01-10 21:19:00
有唷!! C洽版有判決書~他用182條...當作是訴之目的~訴之聲明有點明知道會輸...隨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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