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理解為何那麼多消費者那麼奴
還說什麼遊戲公司可以隨便砍帳號,不懂法律在那邊亂噴律師
以下先釐清法律上的架構,要批評可以,但至少也先搞懂批評的對象吧?
先從條文開始: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白話文:原則上小屁孩就是沒有訂約的能力,除非是日常生活買文具、零食等等
所以原告才會主張79條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因此被告沒有資格收取1萬元價金
被告律師也才會主張,買貝殼幣是77條「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是有點瞎,但不然鍵盤大律師有更好的辯護策略嗎?
法院接受原告的主張,然後認定超商只是代收機構
我個人認為,民法就是要求締約時要確認對方已經成年,Garena既然要委託超商代收,
學理上稱為「履行輔助人」,那他自然可以要求超商確認對方年紀阿,但他有做這件事嗎?
沒有嘛,你要閉著眼睛收錢,退錢時再來毛一堆,被法院電也是剛好
Garena當然清楚很多玩家都是未成年人,他有設計任何確認機制嗎?
沒有嘛,跑法院那麼麻煩,更多的是自己吞下去的消費者好嘛。
此外,Garena還拿主管機關訂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表示根據該條款二、,已經使用的點數不需要退款
法院直接打臉主管機關,未成年人訂的契約根本不生效
規定「已經使用不需要退款」的條款也不生效齁,主管機關是在哈囉?
此外行政機關也不能拘束法院,法院認為這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屬無效
我想
父母失職或許是事實,但國家介入補上這個漏洞,有何問題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