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不是法律人
我們人民不在乎什麼『法益』、『要件』等等法律名詞
我們只要解決問題
大家都知道罰則太輕
但目前法律如此,也沒辦法
目前在刑事上,只能用刑法276過失致死5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判決
因此
1.有必要在刑法271殺人罪與276過失致死間能夠增設一條罪責
因為喝酒吸毒開車,其實有不故意殺人之可能
當然『不故意殺人』在法界有不同看法
就像前面法律人爭辯,就可以看出
但事實上有必要將這樣明知有極大危險卻還開車上路的行為
處以比起單純『過失』還要嚴重的處罰
2.台灣的民事其實沒什麼作用
主要原因是欠缺財產總歸戶與破產法的規範
所以就算賠上千萬,脫了產,跑到天涯海角就好
可憐是小債權人還要花心力去追
甚至如孫道存淘空太電,20年來過得一樣逍遙自在
女兒還拍廣告被捧上天
這本來就應該是政府幫人民處理的事,卻推諉給人民
所以這財產一總歸戶,犯罪者就逃不掉
加上破產法,可以規範平常生活
這些人就會怕
不過,上述第2點很難
這關係到這些政治人物的金流
每次選舉要花與薪資不成比例的大錢
跟我們人民說:一定會幫我們爭取福利
這不是請鬼拿藥單嗎?
要能政治清明,只有要求規範選舉
讓沒錢但有抱負的人出頭
這些才會變成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