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跟騷法」立院三讀通過 8類行為最重判5

作者: KLGlikeshit (快樂雞好食)   2021-11-19 14:29:28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陳昀
3.完整新聞標題:
「跟騷法」立院三讀通過 8類行為最重判5年、可預防性羈押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跟騷案件頻傳成為治安隱憂,為回應社會高度期待,立法院院會
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將盯哨、網路騷擾等8種「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入罪
,最重判5年有期徒刑,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訊問後
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將於公佈6個月後施行。
去年底台南馬來西亞長榮大學女大生遭男子強擄殺害,今年4月屏東又發生通訊行女店員
遭黃姓男子反覆跟蹤騷擾後以假車禍擄殺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
月初審通過草案,但在野黨認為要求被害人舉證「與性或性別有關」有困難,恐淪空殼立
法,但內政部警政署及執政黨立委認為,定義包山包海恐分散行政資源,無法聚焦高危險
案件,昨天立法院長游錫堃在立法前夕召集第3次黨團協商,朝野仍無共識,今在院會表
決主要以行政院及民進黨團版本通過。
跟蹤騷擾防制法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的8
類行為入罪,包含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網路騷擾、要求約會、無聲電話、冒
用個資訂購貨物等。
根據三讀條文,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應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
應予書面告誡,行為人或被害人對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
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原警察機關應立即更正,或於5日內加
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行為人或被害人對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條文明定,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
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騷行為,適
用家暴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之保護令規定。
罰則部份,跟騷法屬告訴乃論,跟騷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
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若持凶器、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行為,或違反保護令者,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
實認定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可進行預防性羈押。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741880
6.備註:
各位鄉民請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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