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鄭淑婷/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違停會記點 1年滿12點扣照2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近來常有民眾電詢警方「六月卅日後違規臨時停車及違規停車會被記點扣照,是不是真的
?」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昨天表示是真的!但並非所有臨停或停車違規都會記點,若汽車
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兩個月,而兩年內經吊扣駕駛執
照兩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將被吊銷駕駛執照。
交通罰則新修正 6/30起上路
交通大隊指出,今年六月卅日新修正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增加違規記點項目與延長累計時間」,並非所有違規臨停或
違規停車行為都會記點,而是「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依順行之
方向及併排」違規(臨時)停車與消防栓之前停車等,除處駕駛人罰鍰,交通事件裁決處
另會對駕駛人記違規點數一點,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
執照兩個月,兩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兩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將被吊銷駕駛執照。
包括停在人行道上、消防栓前
此外,為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行人傷亡,汽車駕駛人未停讓行人,除罰鍰提高至六千元,並
記違規點數三點,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未停讓行人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
死亡者,處七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
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
2年扣照2次 再記點就吊照
警方提醒,逕行舉發違規罰單有違規記點時,車主如非實際駕駛人,須於應到案期限內至
交通事件裁決處或監理站裁決處駐點窗口,辦理違規歸責移轉實際駕駛人,逾期未辦理違
規點數會記於車主,累計點數達十二點後即吊扣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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