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呀
這幾天大家討論高價綠電的事也好幾篇了
可我看很多人都罵台電幹嘛要犯賤去買高價綠電認
欸你們是不是沒讀書啊???
台電又不是自己能決定買不買
不信??
請看9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8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之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衡量電網穩定性,
在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予以併聯、躉購及提供該發電設備停機維修期間所
需之電力;電業非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拒絕"
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台電
所以法律規定台電一定要買,除非經濟部說可以不用
台電不買還有罰則哩
請看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併聯或躉購或提供停機維修期間所需電力。”
喔還有綠電價格也不是台電決定的喔
請看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價格是中央主管機關aka經濟部定的,不是台電決定
所以綠電台電只是個被政府操控的工具人,只能被迫買綠電付錢這樣
那你可能會問現在不是修法綠電可以自由買賣了嗎?
沒有喔
自由的只有業者
請看現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
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
公用售電業=台電
所以這條意思是業者不想賣台電ok,但業者要賣綠電給台電台電一樣不能拒絕喔
然後這條一樣台電不買有罰則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之電能。‘’
好了各位現在知道問題是出在誰了吧
下次不要再說台電犯賤去買啊
台電只是被當盤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