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 桃園地院:難認有羈押

作者: deathdecay (AZOTH)   2024-07-09 22:53:36
中央社
記者吳睿騏
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 桃園地院:難認有羈押必要性
前桃園市長、已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疑涉貪獲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抗告成功,
高院8日發回更裁,桃園地院今天重開羈押庭,法官諭命具保1200萬元,但檢察官當庭抗
告。
台灣高等法院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裁,法官今天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
鄭文燦上午10時2分在律師的陪同下抵達桃園地院,歷經4小時羈押庭後,下午2時許法官
考量案件對向犯嫌交保金額及被告政商地位,准予1200萬元(含原500萬元)交保得以替
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
聯繫或接觸。
桃院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就檢方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
斷,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另外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檢方所指
廖男等人所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嫌疑重大,但洗錢罪構成要件著
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方此部分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桃院說,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男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
證作為補強證據,最多僅能說明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來源及為被告,因此
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桃院指出,至於在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檢方以本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
刑7年以上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聲請有據。
至於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
法官認為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已逾1年半,在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
犯涉及對價關係構成要件,檢察官也未解釋說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桃院說,檢方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但依目前事證,還無
從認定上述輔助人手有涉入。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聲請
理由,無從作為附隨的聲請標準。除高齡90歲的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
見,案發至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難認這部分聲請理由有據。
桃院表示,檢方雖以案件還有諸多證據待查及傳喚,認為有羈押必要性,但案發迄今多年
,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至今已近2年,難認有羈押的必要性,且羈押原因並非不能以
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最後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
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全案緣於,桃檢檢察官5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發動偵查行動,傳喚嫌疑人鄭文燦到
案,訊問後認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洗錢防制法等
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向桃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桃園地方法院6日裁定指出,鄭文燦收受的新台幣500萬元款項,於民國106年9月收受後至
107年8月交還廖姓人士;同案已有4名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另1名楊姓被告高齡近90歲,
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
桃園地院指出,受賄及洩密罪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有檢方聲請書附件所載的相關
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表示,本案的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
,鄭文燦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
、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不過,桃園地檢署指出,桃園地院裁定認事用法不當,檢察官當庭抗告,並提出抗告書。
桃園地院整卷後,8日向高院遞交;高院經分案後,由合議庭評議做出裁定。(編輯:張
銘坤)1130709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709024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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